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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3年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勘探开发海洋石油(天然气)项目认定的通知

  注释:全文失效。政策执行期限已过。

 

  海关总署: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印发〈关于在我国海洋开采石油(天然气)进口物资免征进口税收的暂行规定〉和〈关于在我国陆上特定地区开采石油(天然气)进口物资免征进口税收的暂行规定〉的通知》(财税〔2001〕186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对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2003年度组织的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项目(具体项目见附件1—5),进口符合财税字〔2001〕186号文件《海洋开采石油(天然气)免税进口物资清单》和《陆上开采石油(天然气)进口免税物资清单》规定的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本通知执行期限为2003年1月1日至2003年12月31日。

  特此通知。

  附件:1.2003年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自营勘探石油(天然气)项目

  2.2003年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自营开发海洋石油(天然气)项目

  3.1994年12月31日前批准2003年尚在执行的中外合作开采海上石油(天然气)项目

  4.1994年12月31日后批准2003年尚在执行的中外合作开采海上石油(天然气)项目

  5.2003年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作业队伍(增添、更改、维修)项目

  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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