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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军队转业干部 城镇退役士兵 随军家属有关营业税优惠政策管理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军队转业干部 城镇退役士兵 随军家属有关营业税优惠政策管理的通知》(财税﹝2005﹞18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意见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对2004年1月20日以后领取个体工商执照、从事服务业经营的、雇工8人(含8人)以上的城镇退役士兵按照财税﹝2005﹞18号文件中新办服务型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不再执行渝地税发﹝2004﹞203号文件的规定。对渝地税发﹝2004﹞203号文件中其他规定继续执行。
  二、对军队转业干部和随军家属自谋职业从事个体经营雇工8人(含8人)以上的,按照财税﹝2003﹞26号和财税﹝2000﹞84号中新办企业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执行。
  三、执行军队转业干部、城镇退役士兵、 随军家属营业税优惠政策,计算雇工人数时不包括业主本人。
  四、对已按原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不足三年的,剩余的部分按新规定执行至满三年为止。
  五、该文件涉及的减免税由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审批。
  二00五年四月十九日
关键词:城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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