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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播电视村村通税收政策通知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播电视村村通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17号)转发给你们,并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新时期广播电视村村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6〕79号)精神,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文件中的“农村居民用户”是指居住坐落在农村地域范围内的房屋中使用有线电视网络的用户。
  二、根据重庆广播电视村村通发展的情况,现明确以下地区为可享受广播电视村村通税收优惠政策的农村地域范围:
  (一)15个国家及省级重点帮助贫困县(巫溪县、城口县、酉阳县、彭水县、武隆县、石柱县、秀山县、云阳县、奉节县、巫山县、丰都县、开县、忠县、南川区、潼南县)的所有地区。
  (二)除上述15个国家及省级重点帮助贫困县以外的其他区县的镇(不包括县政府所在镇设立的街道)、乡、村。
  三。经营有线电视网络的企业,应分别划分相关的成本费用,确实划分不清的,可按取得的免税收入与应税收入的比例划分相关的成本费用。
  四、经营有线电视网络的单位应当将免税收入和应税收入分别核算,未分开核算的,不得享受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五、各单位根据本通知的规定,对符合优惠政策的单位进行结算,对多征的税款应及时予以退库或抵减以后月份应缴税款。
  六、各地对政策执行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反映。
关键词:税收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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