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市地税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情况,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对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月平均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高于25%(含25%)且实际安置残疾人数高于10人(含10人)的单位自用土地,暂免征该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地税部门要加强对政策执行情况的跟踪了解,对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要认真研究,并及时上报市财政局和市地方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