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自治县)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为充分发挥地方税收职能作用,进一步促进全市微型企业健康、快速发展,经重庆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微型企业税收征收的有关事宜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税收征收方式
(一)流转税以营业税为主体税种的微型企业,除国家明令禁止核定征收的行业、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健全并自愿申请查账征收的企业外,均实行核定征收的税收征收方式。
流转税以增值税为主体税种的微型企业,税收征收方式依照国税征收方式确定。
(二)微型企业税收核定的实际税负与同行业、同路段、同规模个体工商户相当。
(三)微型企业税收征管流程和文书详见附件。
二、营业税起征点
微型企业营业税按期纳税的起征点确定为月营业额10,000元。
三、本通知自2011年9月1日(税款所属期)起实施。
附件: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微型企业税收征管流程和文书
二○一一年八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