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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申报缴纳个人住房房产税的通告

  根据《重庆市关于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改革试点的暂行办法》和《重庆市个人住房房产税征收管理实施细则》(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47号)规定,现将2012年个人住房房产税申报缴纳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请在主城九区行政区域范围(含高新区、经开区、北部新区、两江新区)内拥有独栋商品住宅和新购高档住房产权的纳税人,于2012年10月1日—31日,向应税住房所在地的地税机关,主动申报缴纳个人住房房产税。
  经地税机关通知申报后仍不申报纳税的,地税机关将依法采取加收滞纳金、提请阻止出境、媒体曝光、交易限制、银行扣款等措施追缴税款,并按规定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咨询电话:12366-2,详情登陆网站:www.cq-l-tax.gov.cn
  二〇一二年十月九日

关键词: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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