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释:全文失效。政策执行期限已过。
海关总署: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印发〈关于在我国海洋开采石油(天然气)进口物资免征进口税收的暂行规定〉和〈关于在我国陆上特定地区开采石油(天然气)进口物资免征进口税收的暂行规定〉的通知》(财税〔2001〕186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对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2003年度组织的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项目(具体项目见附件1、2),进口符合财税字〔2001〕186号文件《海洋开采石油(天然气)免税进口物资清单》和《陆上开采石油(天然气)进口免税物资清单》规定的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本通知执行期限为2003年1月1日至2003年12月31日。
特此通知。
附件:1.2003年度陆上特定地区和海洋地区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项目表
2.2003年度中外合作中标区块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项目表
附件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