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税务局,自治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信息中心、进出口税收管理处: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小规模
纳税人出口货物的免税管理,保障国家出口货物免税政策的正确贯彻实施,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小规模
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国税发﹝2007﹞123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国家税务总局已在原有出口退税软件中开发了增值税小规模
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管理相关业务功能,并要求2008年正式启用。
二、各地税务机关要认真研究贯彻落实措施,并按《管理办法》做好各项管理工作。
三、各级税务机关采取有效措施,做好宣传服务工作,通过有效途径将小规模
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申报系统下载、检测,并及时发放给小规模
纳税人出口企业。
四、各部门要加强沟通交流,确保工作顺利实施。区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加强同区商务等部门联系,做好《管理办法》的实施宣传工作,并提供业务支持。区局信息中心做好技术支持工作。
五、各地(市)税务机关在试运行中,发现软件等方面的问题,及时与区局信息中心联系,对业务操作等方面的问题向进出口税收管理处反馈。
二○○八年一月十七日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小规模
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