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补充通知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税务局、自治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
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通知》(藏国税发﹝2008﹞67号)下发后,各地反映了一些问题,现对
个人所得税扣除标准调整后补征和退税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我区新的扣除标准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对纳税人自2008年3月1日起至有关文件下发前取得的所得,按照调整前扣除标准计算并多征的
个人所得税税款,可以抵补以后税款;若扣除标准提高后无需缴税而无法抵补多缴税款的,可以按照相关程序进行退税。
二、《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
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通知》(藏国税发﹝2008﹞67号)第二条相关内容作废。
三、请各级主管税务机关严格按照2008年3月1日的政策执行界限做好各项工作,政策衔接问题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20号)有关规定执行,并做好税收政策的宣传和解释工作。
二〇〇八年九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