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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国家税务局,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5〕129号)和区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新国税办〔2005〕801号)文件的要求,现将企业所得税减免的有关具体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所得税减免的申请
  (一)报批类企业所得税减免的申请
  1、符合减免税条件的纳税人,原则上由纳税人在取得第一笔销售(营业或试营业)收入之日起至年度终了后20日内,在政策规定的减免税期限内向县(市)级国税机关提出书面申请报告。未按规定申请或虽申请但未经国税机关审批确认的,纳税人不得享受减免税。享受减免税的企业必须建帐建制、财务核算建全,及时准确地填报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并向国税机关提供准确完整的纳税资料。
  2、纳税人申请减免税时,必须提供以下资料:
  (1)减免税申请报告。报告内容应包括企业的基本情况、经营状况、政策依据、要求减免期限等;
  (2)上年度和当期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所得税纳税申报表;
  (3)根据不同的减免税事项分别提供下列资料。如营业执照、验资报告、资产评估报告、企业房屋租赁合同或产权证的复印件;
  (4)对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注册组建的新办企业必须提
  供投资企业对非货币性资产做销售处理的有关证明资料;对投资人以新购置的非货币性资产应提供购置非货币性资产的原始发票;
  (5)对区外投资的招商引资企业享受区外投资税收优惠政策的必须提供政府经济协作办公室出具的区外投入资金的证明;
  (6)根据不同的减免税项目,国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报备类企业所得税减免的提请
  1、 享受税收优惠的政策依据;
  2、 享受减免税政策的具体情况。如减免的期限、减免的税额及相关情况;
  3、 纳税人享受减免税条件发生变化时应随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
  4、 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请的其他资料;
  二、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的受理及审批程序
  (一)减免税受理:纳税人在上述规定期限内申请的减免税事项,由县(市)级国税机关根据情况分别做出受理或不受理的决定。
  (二)减免税调查:县(市)级国税机关受理纳税人减免税申请报告后,对注册资本中有实物投资的企业和商贸企业必须进行实地调查,实地调查按照《税收减免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调查内容包括:企业的经营场所、资本构成、人员构成、财务核算、生产经营、实物投资的构成及来源等有关情况,实地调查结束后必须出具调查报告。 上级税务机关在审批过程中认为需要进一步调查的内容,可由审批机关自行调查或再委托县(市)国税局进行调查。
  (三)减免税审批程序
  1、企业所得税减免税事项由县(市)国税局审批的,必须在20个工作日做出审批决定。
  2、企业所得税减免税事项由地、州、市国税局审批的,必须在30个工作日做出审批决定。
  3、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由自治区国税局审批的,由县(市)局层报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必须在60个工作日做出审批决定。
  县(市)级国税局实地调查和层报的企业减免税材料,必
  须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包括地、州、市向区局报送的时间)。
  4、各级国税机关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能做出审批决定的,经本级国税局长批准后,可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纳税人。
  5、下级国税机关上报的减免税资料包括:纳税人减免税的申请及相关资料;《税务文书受理回执》复印件;县(市)级国税局的调查报告;下级国税部门的审核意见。
  三、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审批要求
  (一)各级国税机关必须严格按规定办理减免税,各类减免税必须集体研究决定,不得违规越权审批。凡违规办理减免税的,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税系统税务行政执法过错责任制》的有关规定追究有关领导及当事人的责任。
  (二)纳税人同时发生适用两项以上企业所得税优惠政
  策(减低税率和税额减免)的,除税法另有规定外,可由纳税人自行选择其中一项优惠政策,不能两项或几项政策累加执行。
  (三)企业同时从事企业所得税减免项目与非减免项目的,应分别核算,独立计算减免项目的收入和所得,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计算所得税减免额度。不能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减免税优惠政策。减免项目的收入和所得核算不清的,按合理的分配比例进行划分。
  (四)对属于无明确规定需经税务机关审批或没有规定申请期限的纳税人未享受减免税优惠而多缴的税款按《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办理;对有规定减免税期限的,在规定的减免期限内提出减免税申请可由税务机关退回其减免税期限内已征的税款;企业超过规定的减免税期限提出的减免税申请,不予受理和不得享受减免税优惠。
  (五)减免税起始时间的计算按以下规定执行
  1、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税收政策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2、新办企业减免税起始时间为纳税人取得第一笔销售(营业或试营业)收入之日。若应由政府部门或行业协会颁发资质证书或其他优惠资格证书,并以此作为企业所得税减免条件的,应从有关部门据以确认资质、资格的所属年度起,在剩余年限内享受相关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政策。
  3、年度中间开业的新办企业取得第一笔销售(营业或试营业)收入之日不足6个月的,企业可申请选择当年免税或推延至下一年度起免税。如纳税人选择该办法后下一纳税年度发生亏损,其上一年度已纳税款不予退还,亏损年度应计算减免税执行期限。
  四、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的监督管理
  (一)纳税人所在地县(市)级国税局,必须建立减免税台账。登记减免税的批准时间、批准文号、政策依据、减免期限。经批准减免税的纳税人,在享受减免税期间,必须按照规定向县(市)级国税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和财务会计报表。
  (二)纳税人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要定期对纳税人减免税情况进行检查,每年国税机关对减免税企业的检查面不低于30%,要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检查的具体内容应依据《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及本通知的有关规定为主。
  (三)减免税的基础管理工作应作为各级国税机关目标管理考核的内容之一。主要内容包括:1、审批跟踪结果。每月月末都应对当期受理的减免税申请的审批情况进行跟踪,并公布跟踪结果;2、审批案卷的评查结果。每年立卷前对减免税的案卷进行评查,评查的内容主要有案卷的装订情况、资料是否齐全、保管是否妥善等。
  (四)上级国税机关对下级国税机关应当加大减免税审批监督检查的力度,通过定期、不定期执法检查,及时纠正减免税各个环节的违法、违规行为,监督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1、 是否按规定受理或不予受理纳税人的减免税申请;
  2、 是否按规定对纳税人的减免税进行了实地调查;
  3、 是否按规定的程序和时间上报或审核了纳税人的资料;
  4、 适用减免税的依据是否准确;
  5、 是否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做出减免税审批决定;
  6、是否违反法定程序做出减免税审批决定。
  五、关于《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执行时间问题
  凡2005年10月1日前已批准的减免税申请,按税务机关已批复的文件执行。2005年10月1日后申请减免税的企业,按《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减免税的统计上报
  (一)为了及时掌握审批减免税的情况,各地、州、市国税局于每季度终了后30日内将当期审核批准的各项减免税分户填报《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情况季度统计表》(表式附后),并同时将《企业所得税减免项目表》(表式附后)上报自治区国税局;
  (二)每年5月15日前,各地州(市)国税局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减免项目表》及减免税的总结(主要内容是减免税的基本情况存在的问题及建议)上报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三)各县(区)级的上报时间由地州(市)国税局确定。

  附件:1、企业所得税减免项目表(略)
     2、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情况季度统计表(略)
关键词:减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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