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系统税收减免管理工作规程
国家税务总局《
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5〕129号)已正式实施,区局根据总局《
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结合全区地税工作实际,制定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系统
税收减免管理工作规程》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地要结合政务公开,通过各种形式,广泛宣传国家税务总局《
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5〕129号)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系统
税收减免管理工作规程》,使纳税人在办理各类
减免税的过程中拥有知情权,提高各级地税机关的办事效率和质量。各地在执行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向区局反映。
新疆地方税务局
2006年2月16日
为规范和加强
减免税管理工作,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地税系统工作实际,特制定
税收减免税管理工作规程〈以下简称“规程”〉。
一、总则
(一)
减免税的执法依据
本规程所称的
减免税是指依据
税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规定给予纳税人减税、免税。
(二)
减免税类型
减免税分为报批类和备案类
减免税。报批类
减免税是纳税人根据
减免税的法律、法规和相应的政策规定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税务机关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权限审查后确认批准的
减免税。备案类
减免税是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
减免税和取消审批手续后的
减免税项目。
纳税人享受备案类
减免税,应提请备案,经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后,自登记备案之日起执行。纳税人未按规定备案的,一律不得享受
减免税。我区报批类和备案类
减免税的具体划分详见附件。
(三)
减免税审批权限
减免税审批机关由
税收法律、法规、规章设定。凡国家
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政策规定所列举的
税收优惠和
减免税事项,规定由税务机关行使审批权限的,由各级税务部门按照权限执行;凡应由国家税务总局审批的
减免税,由自治区地方税务局上报国家税务总局;凡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的
减免税,由自治区地方税务局会商自治区财政厅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
(四)对纳税人合法权益的保护
纳税人同时从事
减免项目与非
减免项目的,应分别核算,独立计算
减免项目的计税依据以及
减免税额度。不能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
减免税。核算不清的,由税务机关按合理方法核定。
纳税人依法可以享受
减免税待遇,但未享受而多缴税款的,凡属于无明确规定需经税务机关审批或没有规定申请期限的,纳税人可以在
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期限内申请
减免税,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但不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二、
减免税的申请和审批
(一)申请
1、申请的条件:纳税人申请报批类
减免税的,应当在政策规定的
减免税期限内,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
2、报送资料:
(1)纳税人申请
减免税报告(包括企业基本情况、
减免税依据、理由、税款申报、缴纳及滞欠情况、
减免税金额等内容),(
减免税文书之一);
(2)纳税人的财务会计报表,纳税申报表;
(3)工商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的复印件;
(4)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5)根据不同税种及不同
减免税项目,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详细内容见附件。
纳税人提供的资料是复印件的,应在复印件上注明“此件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单位公章。
3、申报
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
减免税,也可以直接向有权审批的税务机关申请。
(二)受理
1、受理部门;自治区级及地(州、市)地税局由征管部门受理;县(市、区)地税局应在办税服务大厅设置受理窗口。
2、受理职责:按照要求初审纳税人的
减免税申请资料:
(1)申请的
减免税项目,依法不需要由税务机关审查后执行的,应当即时告知纳税人不受理,并向纳税人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出具《
减免税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
减免税文书之三),退回申请资料。
(2)申请的
减免税材料不详或存在错误的,应当告知并允许纳税人更正。
(3)申请的
减免税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纳税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向纳税人出具《
减免税材料补正告知书》(
减免税文书之四)。
(4)申请的
减免税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或者纳税人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
减免税材料的,应当受理纳税人的申请,向纳税人出具《
减免税申请受理通知书》(
减免税文书之二)。
3、受理时限:1个工作日内完成。
4、移交时限:受理窗口或受理部门受理后及时登记《
减免税受理、审批送达登记表》(
减免税附表2),2个工作日内将受理资料转交
减免税审查部门,并签字以明确责任。
5、超出本级审批权限的
减免税,受理窗口或受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直接将
减免税资料上报有审批权的税务机关。
由国家税务总局审批的
减免税项目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上报区局,由区局上报国家税务总局。
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的
减免税项目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上报区局,由区局会商自治区财政厅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
(三)审查
1、
减免税审查部门对纳税人提供的资料与
减免税法定条件的相关性进行审核,由审查人员写出审查报告。
2、
减免税审查部门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内容进行实地核实的,应当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按规定程序进行实地核查,并将核查情况记录在案。
减免税审查部门对
减免税实地核查工作量大、耗时长的,可委托企业所在地县(市、区)级地税局具体组织实施。
3、对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或转办的
减免税项目,应由政府、财政厅、区地税局及主管税务机关组成联合调查组,进行
减免税项目审查。
4、对纳税人申请
减免税的情况审查完毕后,调查人员提出初步意见。
(四)审批
1、审批原则
(1)必须以现行国家
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规定为依据。
(2)必须按规定的权限审批,不准越权审批,更不准以权谋私。
(3)纳税人申请
减免税手续必须完备,所需资料齐全。
2、审批程序
(1)审查人员提出建议交税政管理部门(科、处),由税政管理部门(科、处)讨论签署意见后,根据审批权限的不同,分别提交主管局领导或
减免税审议委员会(税政审议工作领导小组);
(2)审批部门对
减免税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依法作出准予
减免税的决定;对
减免税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依法作出不予
减免税的决定。税政管理部门应当日制作统一编号的《准予
减免税决定书》或《不准予
减免税决定》(
减免税文书之五、六)。(区局由税政审议工作领导小组或税政管理处将批准的
减免税决定盖章后转交征管部门,由征管部门当日制作统一编号的《准予
减免税决定书》或《不准予
减免税决定》) 。
3、审批时限
有审批权的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
减免税申请,应按以下规定时限及时完成审批工作,作出审批决定:
县(市、区)级税务机关负责审批的
减免税,必须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地(州、市)级税务机关负责审批的,必须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自治区级税务机关负责审批的,必须在6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在规定期限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级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纳税人。
4、审批决定的送达
自治区级及地(州、市)地税局由征管部门将
减免税审批决定分别送达纳税人及下级税务机关;县(市、区)地税局应由办税服务大厅受理窗口将
减免税审批决定送达纳税人。
其中对不予
减免税的应当向纳税人说明理由,并告知纳税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税务机关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纳税人送达
减免税审批决定。
三、备案类
减免税申报资料及登记备案
备案类
减免税纳税人应在备案类
减免税事项发生前30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相关资料备案,同时,应一并填报《备案类
减免税纳税人备案登记表》(
减免税文书之八)。
主管税务机关应在受理纳税人
减免税备案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备案工作,并告知纳税人执行,向纳税人送达《
减免税备案通知书》(
减免税文书之七)。
四、
减免税的监督管理
(一)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监督
税务稽查部门和税政管理部门应对纳税人已享受
减免税情况加强管理监督。应结合纳税检查、执法检查或其他专项检查,每年定期对纳税人
减免税事项进行清查、清理,主要内容包括:
1、纳税人是否符合
减免税的资格条件,是否以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等手段骗取
减免税;
2、纳税人享受
减免税的条件发生变化时,是否根据变化情况经税务机关重新审查后办理
减免税;
3、
减免税税款有规定用途的,纳税人是否按规定用途使用
减免税款;
4、有规定
减免税期限的,是否到期恢复纳税;
5、是否存在纳税人未经税务机关批准自行享受
减免税的情况;
6、已享受
减免税是否未申报;
对违反上述规定的纳税人,税务机关按照
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二)对税务机关内部的监督管理
各级税务机关应将
减免税审批纳入岗位责任制考核体系,建立
税收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
1、建立健全审批跟踪反馈制度: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定期对审批工作情况进行跟踪与反馈适时完善审批工作机制;
2、建立审批案卷评查制度:各级审批机关应当建立各类审批资料案卷,妥善保管各类案卷资料,上级税务机关应定期对案卷资料进行评查;
3、建立层级监督制度:上级税务机关应建立经常性的监督的制度,加强对下级税务机关
减免税审批工作的监督。
监察部门、法规部门应对
减免税审批工作是否按规定的权限、条件、时限等实施
减免税审批进行监督。
五、责任追究
税务机关应按规定的时间和程序,及时受理和审批纳税人申请的
减免税事项,税务机关非因客观原因未能及时受理或审批
减免税的,或者未按规定程序审批和核实造成
减免税审批错误的,应按
税收征管法和国家税务总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因税务机关责任审批或核实错误,造成企业未缴或少缴税款的,应按
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执行;越权
减免税的,按照
税收征管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处理。
六、
减免税的备案、总结
(一)税政管理部门(各税政管理科、处)及时登记《
减免税管理台帐》,将
减免税资料按户制作封面、目录,装订成册,分户登记《
减免税管理台账》(
减免税附表1)。
(二)属于“风、火、水、震”等严重自然灾害及国家确定的“老、少、边、穷”地区年度
减免应入中央库收入税款达到或超过100万元的,由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负责审批。
(三)审批税务机关应在每年的4月底前填报《
减免税情况统计表》,并作好书面总结;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税政管理部门必须在每年的5月31日前向区局各税政管理部门、征管部门和计财部门上报本地区上年度
减免税(含备案类
减免税)情况和总结及上年度由国家税务总局审批的
减免税事项落实情况,并抄送同级财政部门。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各税政管理部门应在每年6月15日前将按照分管税种汇总各地、州、市上年度
减免税情况和总结报告,采用电子文档的形式报送征管部门。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应在每年6月底前,书面向国家税务总局报送我区上年度
减免税情况和总结报告,并抄送自治区财政厅。
减免税总结的主要内容包括:
减免税基本情况和政策落实情况;
减免税管理的先进经验;
减免税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四)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可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系统
税收减免管理工作规程》制定具体工作规程,并报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备案。
本“规程”未尽事项,以国家税务总局《
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为准。
本“规程”由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