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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保险营销员征收营业税问题的补充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地方税务局,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
  区局《关于保险营销人员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新地税发﹝2006﹞185)下发后,据稽查部门反映:各地在金融保险业专项检查中,按照区局《关于保险营销人员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新地税发﹝2006﹞11号)相关规定,对保险营销人员(非雇员)查补的营业税是否属于“新地税发﹝2006﹞185号”文件中所列“已征不退”的范围不明确,要求区局进一步予以明确。经研究,为统一政策,方便税收征管,现对保险营销人员征收营业税问题补充规定如下:对保险营销人员非雇员一律从2006年1月1起开始征收营业税,此前部分,已经征收入库的不予退还,未征收部分(包括稽查未入库部分)不再补征。
  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十月二十二日
关键词: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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