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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印发《自治区国税局机关对外涉税材料处理办法》的通知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外单位涉税材料审核、审查会签工作,提高对外单位送签涉税材料的办理质量和效率,根据《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机关公文处理实施办法》(新国税发〔2004〕197号)和《自治区国税系统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文件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机关对外单位送签涉税材料的复函、审核审查意见、建议、汇报材料等承办与处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对外单位送签涉税材料(以下称外来涉税材料),是指自治区国税局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规定程序,答复自治区人大议案、建议和政协提案,对自治区党政部门综合性、专业性涉税材料的审核审查意见以及上报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大、自治区人民政府等领导机关和相关部门的涉税材料建议等,适用于国税局机关与地方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
  第四条 报送外来会签材料应当坚持合法、规范、精简、高效,做到准确、及时的原则。
  第五条 报送外来会签材料实行统一归口管理,由区局办公室和政策法规处共同牵头组织完成。
  办公室主管区局机关对外涉税材料的报送工作,重点审查对外涉税材料行文的级别、方式是否合理,是否需要协商、会签,是否符合行文规则和公文处理程序,文字表达、层次序数是否准确规范,发送范围是否适当等。
  政策法规处负责区局机关对外涉税材料的合法性审查、综合把关工作。机关相关职能处室按照局领导的批示和办公室、政策法规处的要求,按各自的分工首先提出修改审查意见后汇总整理报送政策法规处,由政策法规处进行审查综合把关后报主管局领导签发,由办公室按公文处理相关规定对外函复办理。
  第六条 区局各部门收到系统外单位的涉税事宜,须经办公室统一办理签收、登记手续,由办公室负责人提出拟办意见,报局长或分管局领导批示后交政策法规处,由政策法规处按局领导的批示会相关处室办理。紧急材料,须明确办理时限。
  第七条 承办部门收到办公室、政策法规处交办的外来材料,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及时办理,不得延误、推诿。
  对不能在规定时限内办结的,承办部门应当及时向办公室、政策法规处说明理由;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或者不宜由本部门办理的,应当及时退回办公室、政策法规处并说明情况和理由,由办公室、政策法规处重新提出拟办意见。
  第八条 承办部门审核外来涉税材料,应当从外来涉税材料内容是否符合税法的统一性和规范性,以及外来涉税材料与现行税收管理制度的协调性和衔接性等方面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遇有涉及其他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应当主动与有关部门协商、会签。如有分歧,承办部门主要负责人要出面协调,同时提出书面意见并提供电子文档。如仍有不同意见,可报请主管局领导协调或召开会议确定。各部门之间对有关问题未经协商一致,不得各自行文对外报送。如擅自行文,区局可责令纠正或者撤销并追究相关部门的责任。
  承办部门应当依照现行税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税收政策及有关公文管理制度规定,对外来会签涉税材料内容的合法性与规范性进行审查,并对承办部门提出的审核意见进行复核,提出书面的复核意见。
  第九条 承办部门对外来会签涉税材料审核完毕后,提出规范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将审核意见连同外来会签涉税材料一并报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后,送政策法规处审查审核、综合把关。
  如果主管局领导审查后,认为外来会签涉税材料需要由局长签批意见的,则由承办部门或主办部门将审核审查、综合意见、连同外来会签涉税材料一并送交局长,由局长签署意见。
  第十条 承办部门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处理涉税事宜。未规定时限的,应当尽快办结。对有特殊要求的,要特事特办。对一些难度大、需要查办落实的事项而不能如期办复的,应当及时向办公室和政策法规处报告原因和办理进展情况。
  外来会签涉税材料经过修改,再次送交区局征求意见的,承办部门与政策法规处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的原则、内容与要求,对照首次提出的审核与复核意见,对外来会签涉税材料的合法性与规范性进行重新审核与复核,并提出书面审核与复核意见,报请主管局领导或局长审定后,送交办公室处理
  第十一条 对外来会签涉税材料一般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急件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特急件应当随到随办。
  第十二条 对外来会签涉税材料一般以函的形式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审批事项,按公文处理规则处理
  对外来会签涉税材料办理完毕后,办公室按规定报送,除办公室外,其它各部门不得对外正式行文复函答复。
  第十三条 办理外来会签涉税材料一律采取书面方式。
  第十四条 各承办部门应当按照区局公文管理的有关规定对办理过的外来会签文件进行存档保管。
  第十五条 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可以依照本办法规定,制定本单位外来会签涉税材料处理办法,对本级政府及其他国家机关送交会签的涉税材料的处理工作进行规范,并按照区局规范性文件备案的有关规定送交区局政策法规处。
  第十六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机关公文处理实施办法》和《自治区国税系统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关键词: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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