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各处(室)、直属局、事业单位:
《自治区国税局机关重大税务案件审理规则》已经局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执行。
二00八年二月一日
附件:自治区国税局机关重大税务案件审理规则
第一条 为规范自治区国税局机关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工作,保障税收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贯彻执行,提高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试行)》和《自治区国税系统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工作规程(试行)》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区国税局机关(以下简称区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是指区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对区局稽查局调查终结的、符合重大税务案件标准的案件进行审理和做出处理决定的活动。
第三条 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遵循合法、公正、及时、有效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适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四条 区局设立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审委会)。审委会委员组成按《自治区国税局关于调整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成员的通知》(新国税函﹝2007﹞86号)文件执行。审委会委员有变动的,另行发文明确。
审委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审委会办公室),审委会办公室设在政策法规处,成员由相关业务部门人员组成。
第五条 审委会履行下列工作职责:
(一)负责审理审委会办公室报送的案件;
(二)做出审理结论;
(三)监督、指导下级审委会及本级审委会办公室的审理工作;
(四)其他应当履行的职责。
第六条 审委会办公室履行下列工作职责:
(一)接收、登记区局稽查局移送的案件;
(二)组织审委会办公室成员对案件进行初审;
(三)负责向审委会报送应当由审委会审理的案件材料;
(四)在审委会会议上汇报初审意见,做好《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会议记录》、制作《重大税务案件审理会议纪要》、《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五)承办审委会交办的其他各项工作。
第七条 区局稽查局应向审委会办公室报送已调查终结的疑难、复杂、案值较大、性质恶劣的重大税务案件。确定提交审理时,由稽查局填写《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提请书》、《税务稽查(检查)报告》、《审理报告》,经区局稽查局局长批准,连同有关案件材料移送审委会办公室。
对提请审理的案件材料不全的,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填写《重大税务案件补证通知书》通知稽查局限期补充。
第八条 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认为区局稽查局提交审理的案件未达到区局规定的重大税务案件标准的,不予受理,并通知区局稽查局。
对不予受理的案件,区局稽查局认为案情重大复杂确有必要通过审理委员会进行审理的,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决定是否予以受理。
第九条 审委会办公室在接收案件材料时,与调查部门办理交接手续,填写《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案卷交接单》。
审委会办公室负责组织审委会办公室成员对案件进行初步审查(以下简称初审),并填写《重大税务案件审理登记表》。
第十条 审委会办公室在初审过程中应当就相关问题及全案拟处理意见征求业务处室的意见。各业务处室必须进行认真研究,提出明确的处理意见和依据,必须报分管局领导书面同意后,在五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
审委会办公室以相关业务处室的书面答复作为案件处理的基本依据。对有争议的,召开审委会办公室成员(相关处室)会议进行初步研究,必要时提交审委会审理。
各业务处室不论是否同意区局稽查局拟处理意见和审委会办公室提出的初审意见,均应按以上规定进行书面答复。各业务处室不按规定进行答复的,审委会办公室负责在召开审委会会议时作专项说明。
第十一条 业务处室认为在案件处理中涉及的税收政策疑难,需要请示总局的,可以按照职责分工通过政策问题请示程序请示总局,在总局正式答复前,案件审理中止。
第十二条 审委会办公室对提请审理的重大税务案件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初审:
(一)违法事实是否清楚;
(二)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是否正确;
(三)证据是否确凿;
(四)程序是否合法;
(五)资料是否齐全、规范;
(六)纳税人陈述、申辩或者质证的理由是否成立,提供的证据是否属实;
(七)处理意见是否适当。
第十三条 审委会办公室经过初审,并根据各业务处室就案件处理情况的答复意见,分别做出如下处理:
(一)认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符合法定程序、适用法律正确,拟处理意见适当的,审委会办公室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完成以下工作:
1.审委会办公室制作《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意见书》,由审委会办公室负责人审核签字后,由审委会办公室做签报,各成员进行会签;
2.审委会办公室将《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意见书》及案卷材料一并报送审委会主任或主任授权的副主任审批;
3.根据审委会主任或主任授权的副主任的审批意见,审委会办公室以自治区国税局名义制作相应的税务处理、处罚决定书,交稽查局负责执行。
(二)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不符合法定程序的,作以下处理:
1.审委会办公室在《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意见书》上写明退回稽查局补充调查或重新处理的意见,报审委会办公室主任签署意见;
2.审委会办公室制作《补充调查通知书》,连同送审材料退回稽查局,稽查局应当在限定的时间内进行补充调查或重新处理;
3.稽查局无法取证或不能按期完成的,应当向审委会办公室书面说明情况,审委会办公室报审委会主任或主任授权的副主任作案件处理;
4.稽查局补充调查或重新处理后,应当重新制作《税务稽查(检查)报告》和《审理报告》,连同案件有关材料上报审委会办公室。
(三)认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错误或不当的,或者拟处理意见不当的,或者事项重大应报审委会审理决定的,作以下处理:
1.审委会办公室制作《初审报告》和《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意见书》,建议召开审委会案件审理会议;
2.审委会主任或主任授权的副主任在《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意见书》上签署是否同意召开审委会案件审理会议的意见;
3.审委会审理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内完成,案情特别复杂的案件,可适当延长审理时间,但一般最长不得超过40天。
第十四条 确定提交审委会审理的案件,必须符合第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条件,以有利于审委会集中研究决定对案件进行依法处理。
第十五条 在审理过程中,下列时间不包括在内:
(一)退回调查部门重新调查处理的时间;
(二)就有关税收政策问题书面请示上级机关时间;
(三)征求有关业务部门意见的时间。
第十六条 审委会主任或授权的副主任确定案件审理会议时间后,审委会办公室按以下程序进行会前准备工作:
(一)向审委会委员、稽查局通知召开案件审理会议的时间、地点及参加人员;
(二)在召开会议的前三天,审委会办公室应将《税务稽查(检查)报告》和《稽查审理报告》《审委会办公室初审报告》送发各审委会成员。
第十七条 审委会采取集体审理的形式审理重大税务案件,审委会案件审理会议由审委会主任或主任授权的副主任主持。
会议须有审委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
审委会委员若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案件审理会,可委托其他负责人参加,但必须向会议主持人说明。
审委会办公室有关人员、税务案件调查人员,可列席会议。
第十八条 审委会会议程序:
(一)由审委会办公室负责人通报召开会议的有关事项和到会情况。
(二)由稽查局汇报案情及拟处理意见;
(三)由审委会办公室汇报初审意见;
(四)审委会委员可以就案件有关问题向调查人员及审理人员提问;
(五)审委会在进行充分讨论的基础上,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明确的审理结论;
(六)审委会办公室负责做好《重大税务案件会议记录》,会议结束后,交参会人员签字。
第十九条 审委会办公室根据会议审理结论,制作《重大税务案件审理纪要》,报审委会会议主持人签批,并以此为依据以自治区国税局名义制作《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定书》,交区局稽查局负责执行。
第二十条 稽查局执行完毕的重大税务案件,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将税务处理决定文书和《执行报告》及税款、滞纳金、罚款入库凭证的复印件报送审委会办公室。
第二十一条 重大税务案件审理终结后,审委会办公室应当将审理过程中的各种资料形成卷宗,立卷归档。
第二十二条 参与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工作的人员,在被审理案件做出正式处理前,应当执行保密规定。不执行保密规定,造成影响的,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
审委会组成人员、列席人员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应当申请回避。
第二十三条 区局机关重大税务案件审理过程中涉及的其他具体程序,以及文书使用和案卷资料存档等内容,《自治区国税系统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工作规程(试行)》(新国税发﹝2005﹞200号)中均有详细的规定,本规则未涉及的,按《自治区国税系统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工作规程(试行)》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由自治区国税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自发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