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
两公司《关于申请使用企业冠名发票的报告》收悉。经研究,为适应两公司集中出单打印发票的需要,同意两公司使用企业冠名发票(平推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两公司使用的企业冠名发票采用维、汉二种文字印制,名称统一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单联,成品规格统一为210mm×297mm。在发票票头左侧加印单位名称。发票代码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26500**316**、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26500**317**。
二、两公司使用的企业冠名发票于2011年1月1日起启用,现使用的旧版发票可延用到2011年5月31日。
三、企业冠名发票使用管理的有关具体事项参照《关于企业冠名发票换版有关事项的通知》(新地税函﹝2010﹞163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〇一一年一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