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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路建设项目耕地占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地方税务局,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稽查局:
  现将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路建设项目耕地占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新政办函[2012]84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你们,同时,为便于政策执行,结合我区税收征管实际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通知》中所称的“公路项目”是指:2010年12月31日前,由自治区交通部门负责立项、规划并开工实施和由自治区财政部门主要支付资金的国道、省道项目。
  二、对2008年9月至2010年12月31期间,已征收公路项目的耕地占用税不予退还。
  三、交通主管部门应向主管地税机关出具在此期间内具体实施的公路项目相关材料,以便政策执行。
  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二日

关键词:耕地占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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