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国家税务局,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2012年第35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税务机关按照《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新国税办﹝2012﹞319号)第五条规定,核实纳税人期初库存农产品以及库存半成品、产成品耗用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金额的准确性,记录《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台帐》(具体见附件1)。税务机关在《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台帐》中记录纳税人转出入库计划、及分期转出入库税额。
二、为了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政策效应,请各地对所辖纳税人生产经营和纳税申报情况进行跟踪管理,填写《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税收分析表》,根据核定的扣除单耗,分析对比2011年的企业税负变化情况,并预测2012年全年税收情况。
三、各地在执行区局批复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扣除单耗核定表》扣除标准时,可以通过测算分析制定本地区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统一扣除标准,按照规定的程序上报区局,经区局农产品进项税额扣除标准核定小组审核批准后,可在本地区范围内实施。
四、《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台帐》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税收分析表》请各地汇总后于2012年9月30日前上报区局货物和劳务税处。
附件:1.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台帐
2.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税收分析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