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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产品批发市场 农贸市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地方税务局,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稽查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产品批发市场 农贸市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68号)转发你们,并做如下补充通知,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于符合规定条件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不论是自营或出租的,均可享受免税政策。
  二、各地已按照简易集贸市场给予免征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的,即执行财税字[1987]3号第三条(自治区地税局新地税三字[1994]006号)和国税地字[1989]140号第五条(原自治区税务局新税二字[1994]004号)规定的,可继续按原免税政策执行。
  三、农产品初加工的范围,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8]149号文件规定执行。
  四、实行备案类减免。符合条件的纳税人需报备如下材料:
  1.纳税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包括市场经营法人及市场内各经营者的营业执照)。
  2.房产出租的需提供租赁协议。
  3.房产自有的需提供房产证及土地证复印件。
  五、各地在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反馈区局。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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