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地方税务局,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稽查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产品批发市场 农贸市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68号)转发你们,并做如下补充通知,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于符合规定条件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不论是自营或出租的,均可享受免税政策。
二、各地已按照简易集贸市场给予免征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的,即执行财税字[1987]3号第三条(自治区地税局新地税三字[1994]006号)和国税地字[1989]140号第五条(原自治区税务局新税二字[1994]004号)规定的,可继续按原免税政策执行。
三、农产品初加工的范围,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8]149号文件规定执行。
四、实行备案类减免。符合条件的纳税人需报备如下材料:
1.纳税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包括市场经营法人及市场内各经营者的营业执照)。
2.房产出租的需提供租赁协议。
3.房产自有的需提供房产证及土地证复印件。
五、各地在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反馈区局。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