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非居民企业和“走出去”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
西宁市、各自治州、海东地区、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税务局:
为全面贯彻全国
企业所得税管理和反避税工作会议以及全省国税局长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我省非居民企业和“走出去”
企业所得税管理工作,现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加强学习,提高素质
各级国税局从事国际税收业务工作的干部要加强国际税收业务学习,熟练掌握《
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对非居民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管理的相关政策,提高国际税收管理水平。
二、加大宣传力度,加强纳税服务
非居民企业和“走出去”企业的税收涉及国与国之间的利益,加强非居民企业和“走出去”企业的税收管理,是维护国家税收权益的重要措施。各级国税机关要高度重视,充分利用多种信息渠道,掌握居民企业与非居民企业业务往来和“走出去”企业的相关信息,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深入开展有效的税收征管和纳税服务,做好政策咨询和辅导,使企业全面了解相关政策,及时进行税务登记和纳税申报。
三、健全完善非居民企业和“走出去”企业申报制度
(一)建立居民企业与非居民企业的业务往来情况申报制度。各地要以居民企业与非居民企业签订的合同为基础,要求居民企业在合同签订后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登记。
(二)建立“走出去”企业申报制度。居民企业应在境外办理注册登记或在签订境外投资合同后6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登记。
四、建立定期统计上报制度
各地要在2008年8月份,积极做好调查工作,全面掌握辖区内居民企业在境外设立企业的情况;居民企业与非居民企业签订合同提供劳务、工程、售后服务情况;居民企业利用外国贷款支付利息、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等情况,并于8月底上报《非居民
企业所得税统计表》和《“走出去”企业情况统计表》。以后定期上报省局(见附件)。
各地在国际税收工作中遇有问题,请及时向省局国际税务管理处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