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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财政厅青海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省天然卤水资源税额标准的通知

各州、地、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为切实促进我省矿产资源的合理、节约开发利用,推进经济方式转变和可持续发展,提高全社会节约环保意识,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我省天然卤水资源税额由现行的1元/吨调整为3元/吨,自2008年10月1日起执行,特此通知。
  青海省财政厅  青海省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八年十月八日
关键词:资源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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