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山东、河南、贵州、山西、广西、青海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
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是国务院确定试点、境外上市的大型企业集团,为支持该公司的进一步发展,现就该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所属8家全资控股企业(名单见附件),在2003年度由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在北京市合并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各成员企业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的有关规定,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二、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在企业改组、改制或资产重组过程中,因股权发生变化而变成非全资控股的企业,经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后,从股权变化的年度起,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三、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接受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检查和监管。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应按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规定,认真受理企业的纳税申报、切实履行纳税检查和监管职责。
附件: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合并纳税企业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