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填报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西宁市、各自治州、海东地区、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填报
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635号)转发给你们,同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请各地国税机关及时将《
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修改的内容告知辖区内的各类
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并要求纳税人按修改后的申报表内容进行填报。
二、为了减少损失,对我省已印制下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仍应继续使用。并请各地将申报表中的“利润总额”一栏改为“实际利润额”,同时告知纳税人按照总局修改后的填报口径填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