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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部分白酒消费税计税价格核定及相关管理事项的通知

西宁市、海东地区、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税务局:
  根据《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管理办法(试行)》第七条规定,现将由省局核定的白酒消费税计税价格及相关管理事项通知如下:
  一、由省局核定消费税计税价格的白酒,其应征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暂统一确定为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的60%。具体生产企业及品名、规格、核定最低计税价格见附件。
  二、已核定最低计税价格的白酒,生产企业实际出厂价格高于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的,按实际出厂价格申报纳税;实际出厂价格低于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的,按最低计税价格申报纳税。
  三、白酒生产企业应于2009年9月开始,在申报缴纳白酒消费税时,按照本通知核定的最低计税价格进行申报并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已核定最低计税价格白酒清单》。
  四、已核定最低计税价格的白酒,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持续上涨或下降时间达到3个月以上、累计上涨或下降幅度在20%(含)以上的白酒,生产企业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重新核定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督促白酒生产企业进行最低计税价格申报,并逐级上报省局重新核定其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
  五、主管白酒生产企业的税务机关应做好纳税人计算确定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和消费税应纳税额的辅导工作并在每月最后一天前将纳税人次月申报期要申报的所列品名、规格的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情况和白酒生产企业销售单位对外销售的同品名、规格的白酒销售价格以正式公文上报省局(货物和劳务税处)。
  附件:青海省国家税务局核定白酒消费税计税价格生产企业及品名、规格、核定最低计税价格名单
关键词: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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