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车辆购置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西宁市、各自治州、海东地区国家税务局:
最近,一些地区询问有关
车辆购置税档案管理等有关问题。经研究,现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
车辆购置税档案保存年限的问题。
车辆购置税于2001年1月1日起实施,自2005年1月1日起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但
车辆购置税档案保存年限国家税务总局一直没有明确规定,为减轻
车辆购置税征收机关保存
车辆购置税档案的压力,根据相关规定,我省
车辆购置税档案保存年限暂定为15年(包括所有应征
车辆购置税的
车辆类型)。对保存年限已满的档案需造册登记后进行销毁,档案销毁清册永久保存。
二、关于“
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正本)发放的问题。根据现行规定,纳税人到
车辆购置税征收机关申报缴纳
车辆购置税时,凭
车辆购置税征收机关发放的“
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副本)到公安机关
车辆管理部门办理落籍挂牌手续后,再由纳税人持公安机关
车辆管理部门发放的“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到
车辆购置税征收机关登记车牌号并领取“
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正本)。此项规定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存在诸多困难。对此,为减轻纳税人和
车辆购置税征收机关的负担,结合我省实际并参考部分省市的做法现规定如下:纳税人在申报缴纳
车辆购置税时,
车辆购置税征收机关在办理完结完税手续后将“
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正、副本)一并发给纳税人,将除“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的其余涉税资料在三个工作日内进行归档。纳税人在办理
车辆过户、转籍时由其提供“机动车行驶证”。
三、关于新旧版“
车辆购置税征管系统”的衔接问题。我省于2007年3月21日在全省范围内推行使用了新版“
车辆购置税征管系统”。现新版“
车辆购置税征管系统”运行顺畅。为保证新旧版“
车辆购置税征管系统”的衔接,各地货物和劳务税管理部门应会同信息中心对旧版“
车辆购置税征管系统”进行清理、删除,并于2009年12月1日前将清理情况以正式文件上报省局。
四、关于“
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的管理问题。各地货物和劳务税管理部门、
车辆购置税征收机关要认真做好“
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收、发、存工作,按规定履行入库、出库手续。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