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发票印制企业审定管理的通知
各市、县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分局:
为了加强
发票印制管理,保证
发票印制的安全和质量,现就我区地税系统
发票印制企业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发票印制企业推荐条件
(一)企业的设备、技术水平能满足
发票印制需要;
(二)企业管理规范,财务制度健全;
(三)有严格的质量监督制度,能够保质保量完成承印任务;
(四)有专门的
发票承印制度,专用仓库保管,专人负责管理;
(五)能严格遵守地税机关
发票印制管理想定。
二、
发票印制企业审定程序
发票印制企业以地区为单位推荐。银川、石嘴山和吴忠市地方税务局按照方便管理、适当集中的原则,根据
发票印制数量和质量要求,在辖区内按规定的条件对申请印制
发票企业进行初步调查审核,提出
发票印制候选企业于十一月二十日前书面上报自治区地税局。自治区地税局根据全区
发票印制的实际需要,对各地上报的
发票印制企业进行复审,对符合印制
发票条件的企业确定为
发票承印单位,发文予以认定,并核发《
发票准印证》。
三、
发票印制企业的管理银川、石嘴山、吴忠市地税局负责本地区
发票印制企业的日常管理。对违反
发票印制管理规定的
发票印制企业,由主管税务机关对其进行处罚;对已被确定为
发票印制企业的单位,其经营方式和经营范围等情况发生变更,不符合
发票印制条件的企业,自治区地税局将取消其
发票印制资格。自治区地税局和三市地税局每两年对确定的
发票印制企业联合进行一次检验,对检验合格的换发新的《
发票准印证》,检验不合格的取消其
发票印制资格,并收回《
发票准印证》。
四、我区技术水平无法印制,需到外省印制的
发票,由自治区地税局同有关省税务机关联系,由用票单位持区地税局相关手续,到外省税务机关指定的
发票印制企业印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