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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小额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的通知

各市、县地方税务局,未分设市、县国家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单位:
  为保证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本着便于征收管理,简化纳税手续的原则,对纳税人年纳税额在1000元(含1000元)以下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实行全年一次性征收。征收时间为每年的第一个纳税期。
  请遵照执行。
  二00四年四月九日
关键词: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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