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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收入所得税利润率的通知

各市、县地方税务局,区局各直属单位:
  为有效地促进我区房地产企业的健康发展,公平行业税负,加强和改进税收征管,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宁政办发﹝2005﹞119号文件精神,从2005年度起,将经济适用房预售收入预征所得税利润率调整为3%,其他商品房预售收入预征所得税利润率调整为8%。
  二○○五年七月二十五日
关键词: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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