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的通知
各市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有关县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
房产税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与下列补充规定一并贯彻执行。
我区自用的地下建筑应税
房产原值应以房屋原值进行折算,折算的具体比例为:
1、工业用途的
房产,以房屋原价的50%作为应税
房产原值。
2、商业和其他用途的
房产,以房屋原价的70%作为应税
房产原值。
附件:财税﹝2005﹞18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