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收保障办法》全面推行社会综合治税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税局各直属单位:
《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收保障办法》(以下简称《保障办法》)已经2008年6月22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七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并以政府令(第5号)形式公布,于8月1日起在全区正式施行。为了在全区地税系统贯彻落实好《保障办法》,全面推行社会
综合治税工作,加强税源控管,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
近年来,各级地税机关按照区局的总体部署,积极争取各级政府及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的支持配合,开展了形式多样的社会
综合治税工作,强化了依法治税,整顿了税收秩序,加强了税源监控,堵塞了征管漏洞,使全区地方税收收入连年快速增长,有力地保障了我区各级财政收入,促进了我区经济和社会健康快速发展。在这样的大好形势下,自治区政府又以政府令的形式及时颁布了《保障办法》,这是对我区地税工作的极大支持和鼓励,必将对推进我区依法治税、改善税收征管环境、加强财源建设、增加地方财政收入产生积极而深远的影响。
《保障办法》的颁布是我区地方税收工作的一件大事,是我区地方税收立法的一个里程碑,是我区开展社会
综合治税工作的纲领性文件,对我区地方税收工作的发展和进步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各级地税机关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充分认识颁布《保障办法》、全面推行社会
综合治税工作的重大意义,切实增强依法治税和为国聚财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把贯彻落实《保障办法》做为我们的自觉行动和重要责任,按照科学发展观和效能建设的要求,根据税源管理不同的要求,采取不同形式的
综合治税措施,在全区范围内广泛深入地开展社会
综合治税工作,并以此为契机,掀起新一轮社会
综合治税工作的高潮,把《保障办法》规定的各项工作任务落到实处,强化税源管理和税收征管工作,努力完成或超额完成各项地方税收任务,为我区跨越式发展做出我们应有的贡献。
二、 加强组织领导
社会
综合治税是一项
综合复杂的系统工程,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工作难度大。各级地税机关必须高度重视,科学领导,精心组织,要按照政府《保障办法》和我局《关于推行社会
综合治税工作的意见》(宁地税发﹝2007﹞23号)等文件的要求,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工作领导小组和办事机构,研究制定贯彻落实《保障办法》和全面推行社会
综合治税工作的计划或实施方案,主动联系协调指导有关方面的工作,统筹解决工作存在的问题。各单位主要领导要结合本地实际亲自抓贯彻落实工作,真正把社会
综合治税工作当作一项长期的、重要的工作常抓不懈。
区局将成立由局领导、各有关部门和单位主要负责人组成
综合治税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征管处,具体负责贯彻落实《保障办法》的工作。
三、深入学习宣传
各级地税机关要大张旗鼓地学习宣传《保障办法》及有关文件,要制定学习宣传《保障办法》的计划和方案,广泛开展内外学习宣传活动;要举办学习班、培训班组织干部认真学习有关文件,领会精神实质;借助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利用地税网站、12366服务系统、短信平台等手段,采取印制宣传册、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向全社会广泛深人的宣传《保障办法》和推行社会
综合治税工作的重大意义,发挥舆论引导监督作用,积极营造良好的税收执法环境,推动我区社会
综合治税工作健康有序的发展。
区局将适时召开全区地税系统贯彻落实《保障办法》、开展
综合治税工作专题会议,部署全面推行社会
综合治税工作。有关处室要制定区局学习宣传方案,组织开展相关学习宣传活动,在全区各大新闻媒体及《中国税务报》宣传报道《保障办法》及有关文件。
四、发挥主导作用
《保障办法》的实施主体是全区地方税务系统。各级地税机关要发挥主导作用,积极推动当地贯彻落实《保障办法》、全面推行社会
综合治税工作的开展。要及时向当地党委政府等领导机关汇报工作,提请当地政府成立由政府领导及有关部门和单位参与的社会
综合治税工作领导小组和办公室;积极协助政府提出具体工作计划和方案;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形成协商沟通机制;主动加强与有关部门的联系与沟通,牵头与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联合制定协作配合文件,明确有关部门和单位在贯彻落实《保障办法》中的责任和义务,充分发挥有关部门和单位的管理优势和职能作用,形成地方税收
综合治理合力;建立健全相关的工作制度,完善各项配套措施,做好服务保障工作,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认真履行职责,发挥各级地税机关的主导作用。
对已经推行社会
综合治税工作的地区,要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完善工作内容,拓展治税深度和广度,把此项工作引向深入。
五、建立长效机制
推行社会
综合治税工作是一项税收征管基础工作,也是一项增加税收的有效措施,必须从长远考虑,立足长期努力,建立长效机制。
各级地税机关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组织、协调下,以建立“政府领导、税务主管、部门配合、司法保障、社会参与、信息化支撑 ”社会
综合治税体系为目标,积极主动开展社会
综合治税工作,搭建部门和单位协作配合的工作体制,建立责、权、利相结合的保障机制,形成规范有序的长效机制。
各级地税机关要把贯彻落实《保障办法》工作列入本单位
综合考核和效能建设目标考核范围,明确各有关部门在
综合治税工作中的任务、指标和考核奖惩措施,定期对各有关部门工作进行考核,对贯彻落实工作不力、工作被动、造成税收流失的,要严格按照规定追究主管负责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区局将定期检查考核各地贯彻落实《保障办法》和推行社会
综合治税工作情况,督促各地认真贯彻落实有关文件,定期通报工作情况,对推行社会
综合治税工作的先进单位及先进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二00八年八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