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3年1月1日起,对全区个体工商户(含核定征收方式的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者以及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投资者,不含税务机关代开发票的纳税单位和个人)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起征点提高至20000元/月/收入。核定征收计算率仍保持原政策,即:20000元(含)以下部分,征收率为0%;超20000元以上至30000元的部分,征收率为1.5%;30000元以上的部分,征收率为1%。 特此公告。 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二○一二年十二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