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矿区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有关
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7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对社保基金理事会、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运用社保基金买卖证券投资基金、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的程序严格按照《甘肃省地方税务局申请
减免税审批管理办法》(甘地税﹝2001﹞42号)执行。
甘肃省地方税务局
二○○二年七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