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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地方税务局甘肃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建设银行“大委托”贷款业务应收未收利息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各市、州、地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矿区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大委托”贷款业务应收未收利息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1014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根据中国建设银行甘肃省分行的报告,建行甘肃省分行“大委托”贷款业务2000年底以前发生的已征收过营业税的应收未收利息总额为956.55万元。(具体金额及单位附后)。
  各级地税征收机关要加强此项业务的监督管理,认真核对从营业额中冲减的应收未收利息是否已征收过营业税,严格按照通知中所附的名单及金额进行冲减,不得多冲或少冲,省局将不定期进行抽查。
  附件:建行甘肃省分行应收利息统计表(单位:万元)
  单位名称  2000年底以前应收未收利息
  嘉峪关      0.05
  白银      40.12
  天水      459.34
  武威      48.37
  定西       6.82
  陇南      18.05
  平凉      13.38
  临夏      64.59
  兰州      262.77
  铁支      43.06
  合计      956.55
  甘肃省地方税务局
  二○○三年三月十二日
关键词: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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