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向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工程捐赠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开发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矿区税务局,省税务培训中心:
近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农村寄宿制学校
建设工程捐赠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37号)称:
为支持农村义务教育事业发展,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寄宿制学校
建设工程实施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44号)精神,对企业以提供免费服务的形式,通过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寄宿制学校
建设工程”进行的捐款,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十一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