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适用目录变更问题的通知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
矿区税务局,
开发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省税务培训中心:
近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西部大
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适用目录变更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6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西部大
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适用目录变更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231),对西部大
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适用目录变更问题作了进一步明确,这两个文件仅涉及目录变更问题,不涉及政策调整问题。
文件要求,从2006年1月1日起,企业申请享受西部大
开发税收优惠政策,必须按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鼓励类目录的标准进行审核确认。对2006年1月1日前已经按照原目录审核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除属于新目录中限制类、淘汰类的企业,均不再调整,可继续执行到期满为止。对属于新目录中限制类、淘汰类的企业,应停止执行西部大
开发税收优惠政策。
对符合新目录鼓励类标准但不符合原目录标准的企业,应从2006年度起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
目录变更后,享受西部大
开发税收优惠政策的国家鼓励类产业内资企业是指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中鼓励类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企业。
为认真贯彻落实好这项政策,省局要求,从现在起,各地要对享受西部大
开发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进行一次清理,对政策规定可以继续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进行重新登记造册;对政策规定应该停止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应立即停止该项优惠政策的执行。并将清理结果于3月底上报省局所得税处。
请各地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西部大
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适用目录变更问题的通知》(略)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西部大
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适用目录变更问题的通知》(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