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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兰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地方税务局:
  《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甘地税发﹝2011﹞57号)文件第三条第六款中,对个人无偿受赠房屋计征个人所得税的规定部分,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8号)执行。
  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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