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提支代征手续费问题的补充通知
各地、市、县地方税务局,
近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支
代征手续费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77号),根据国办发﹝1993﹞87号规定的地方税务局征收管理范围,现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扣缴义务人)明确如下:
1、营业税扣缴义务人指:
(1)委托金融机构发放贷款,以委托发放贷款的金融机构为扣缴义务人。
(2)建筑安装业务实行分包或者转包的,以总承包人为扣缴义务人。
(3)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而在境内未设经营机构的,其应纳税款以代理者为扣缴义务人;没有代理者的,以受让者或者购买者的为扣缴义务人。
(4)单位或者个人进行演出由他售票的,其应纳税款以售票者为扣缴义务人。
(5)演出经纪人为个人的。其办理应纳税款以售票者为扣缴义务人。
(6)分保险业务,以初保人为扣缴义务人。
(7)个人转让其他无形资产的,其应纳税款以受让者为扣缴义务人。
2、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指: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3、资源税的扣缴义务人指:独立矿山、联合企业及其他收购末税矿产品的单位。
对于以上税法、条例具体明确为扣缴义务人的,按财政部(94)财预字第217号通知规定,税务机关可按代扣代收税款的2%提取代扣、代收手续费。对于税务机关根据征管工作需要委托有关单位
代征税款的,原来有关
代征手续费的提支规定继续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