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城镇住房改革有关营业税政策的规定
省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
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贯彻国务院深化
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决定实施办法的通知》(赣府发﹝1995﹞77号精神,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国务院《决定》及江西省《实施办法》,现就房改中有关营业税优惠政策提出如下意见:
一、对纳入国家安居工程计划并由国家下达投资规模的住房,出售给个人的免征营业税。具体免税单位,由省地税局会同省房改办联合下达具体名单。
二、对通过集资建房、合作建房等方式建设的住房。产权单位按房改政策以政府制度的成本价、标准价售给职工、个人居住的,免征营业税。
三、对国有房产管理部门的直管公房,其按房改政策以政府制定的成本价、标准价出售给
城镇居民居住的住房,免征营业税。
四、对产权单位按房改政策以政府制定的成本价、标准价出售给行政企事业单位干部、职工的公有住房,免征营业税。
除上述规定以外其他的商品房出售,一律按现行营业税政策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