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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国税局关于石油公司上交的成品油运杂费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成品油运杂费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8﹞796号),现将江西省石油总公司所属单位1998、1999年度上交的成品油运杂费税前扣除问题通知如下:
  一、为支持石化集团组织、协调东北下海、进关和东油西调的成品油资源合理配置,保护和稳定国内成品油市场价格,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1998﹞796号文件同意中国石化集团所属24家省级石油公司下属的各级石油批发企业,经销石化集团内生产企业(包括地方炼厂)供应的汽油和柴油、东北下海、进关的汽油和柴油、东油西调的汽油和柴油,按每吨15元实际上交给中国石化销售公司的运杂费,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准予扣除。
  二、省石油总公司所属的石油批发企业(名单见附件1)的加权运杂费必须按规定上交省石油总公司。地、市石油公司下属上交运杂费的石油批发企业名单,由所在地的地、市国家税务局审核确定。
  三、主管国家税务局要加强对石油公司计提上交成品油运杂费的管理,对石油公司按照《石化集团成品油运杂费加权运作暂行办法》(见附件2)规定计算并上交给省石油总公司的运杂费允许在税前扣除,凡已提取但未按规定上交的运杂费,应调整纳税所得。
  特此通知。
  附件:1、向省石油总公司上交加权运杂费单位名单
  2、石化集团成品油运杂费加权运作暂行办法

附件1
  向省石油总公司上交加权运杂费单位名单
  江西省石油总公司赣州分公司
  江西省石油总公司吉安分公司
  江西省石油总公司抚州分公司
  江西省石油总公司宜春分公司
  江西省石油总公司上饶分公司
  江西省石油总公司九江分公司
  江西省石油总公司南昌公司
  江西省石油总公司景德镇分公司
  江西省石油总公司鹰潭分公司
  江西省石油总公司萍乡分公司
  江西省石油总公司新余分公司
  江西省石油总公司瑞昌石油化工公司
  江西省润滑油公司
  江西省石油总公司永新支公司
  江西省石油总公司上高支公司
  江西省石油总公司乐乎支公司

附件2
  石化集团成品油运杂费加权运作暂行办法(略)

  江西省国税局
  1999年8月13日
关键词:石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