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发票专用章使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地、市、县国家税务局:
现将《
发票专用章使用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发票专用章使用管理暂行规定
为规范我省
发票专用章的使用管理,根据《
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及其《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一、
发票专用章是指用票单位和个人按税务机关规定刻制的含有其名称、税务登记号、
发票专用章字样,在领购或开具
发票时加盖,以证明开出
发票的合法有效性的印章。
发票专用章是税务机关进行
发票检查的重要依据。
二、凡是在本省内使用国家税务局监制管理的
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在领购或开具
发票时,都必须在
发票联加盖"
发票专用章",
发票联不再加盖"财务专用章"。
三、财务制度健全的单位可在开具
发票时加盖
发票专用章;财务制度不健全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领购
发票时加盖
发票专用章。对电脑
发票和收银机
发票的
发票联可套印单位和个人的
发票专用章。
四、
发票专用章的格式。
发票专用章形状为椭圆形,规格有两种:一种加盖在
发票上,其外直径为3cm、4.2cm,边宽为0.2cm;另一种套印在收银机
发票上,其外直径为2.2cm、1.5cm,边宽为0.05cm的小型
发票专用章。
发票专用章内容排列为三排,由上至下排为:纳税单位(经营者姓名)名称(上)、税务登记号码(中)、
发票专用章字样(下)。字体大小有两种,加盖的
发票专用章中税务登记号和
发票专用章字体为长形3号,单位名称字体可视情况确定,套印的
发票专用章字体为长形8号。
发票专用章颜色为红色。
五、
发票专用章的刻制由各地(市)国家税务局指定刻制企业制作,禁止私自刊刻
发票专用章。
六、纳税人在领购
发票之前,应携带税务登记证副本及时向主管的国税机关提出刊刻"
发票专用章"申报,经批准后,凭地(市)国税机关的"
发票专用章刊刻通知书"到指定的刊刻企业刊刻。
七、刊刻企业必须按照地(市)国税务机关规定的式样和要求制作,并造册登记,定期向地(市)国税机关报告制作情况。
八、
发票专用章刊刻后,其印模应报主管国税机关备案、同时应在
发票领购簿上留有印模。
九、
发票专用章仅限于本单位和个人领购、开具
发票时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借或者为他人代盖
发票专用章。
十、
发票专用章应有专人保管,严防丢失,单位和个人在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注销时,同时办理
发票、
发票领购簿和
发票专用章的变更或缴销手续。
十一、
发票专用章违章使用处罚:
(一)对因保管不善丢失
发票专用章或被他人盗用的,每枚或每盗盖一份
发票的处以壹佰元罚款
(二)对转借或为他人代盖
发票专用章行为的,每份处以伍拾元罚款。
(三)对已开具的
发票上未加盖
发票专用章的行为,每份处罚伍拾元以上壹仟元以下的罚款。
(四)对已变更或注销税务登记而未办理
发票专用章变更或注销手续的,每户处以伍佰元罚款。
有上述所列两种或两种以上行为的可以分别处罚。
对违反上述规定,导致其他单位和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由税务机关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一倍以下的罚款。
十二、本暂行规定由省国税局负责解释。
江西省国税局
2000年8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