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释:本法规因如下法规而作废:
参见:发文标题: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发文文号: 赣国税发﹝2007﹞140号
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进一步做好我省外商投资企业购买国产设备退税工作,明确职责,规范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171号)文件精神,对采购国产设备退税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的主管机关为省局国际税务管理分局(以下简称国际分局),负责国产设备退税的审核、审批工作。各设区市局外税部门代为行使监管职责,负责对企业国产设备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
二、外商投资企业在履行每份国产设备采购合同第一次采购国产设备前,持《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登记手册》(合订本式,一式三份:一份由国际分局留存;一份由设区市局外税部门留存;一份由企业留存)和规定的各项资料(包括经注册税务师或注册会计师审核签署的意见)到国际分局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以后每次办理登记备案,只需持登记手册(包括设区市局外税部门留存的一份)到国际分局办理。企业负责每次将审批后的其中一份登记手册送交设区市局外税部门备案。
三、外商投资企业申请办理退税时,填写《外商投资企业购买国产设备退税申报表》(附件),附送规定各项资料到主管征税机关,主管征税机关负责审核申报数据,并由设区市局签署意见后上报至国际分局办理退税手续。企业负责每次将审批后的申报表送交主管征税机关和设区市局备案。
四、主管征税机关和设区市局外税部门应建立相应台帐,并做好登记手册、申报表等资料的归档保管,以便备查。各设区市局外税部门还负责对国产设备监管工作,在监管期内设备发生转让、赠送等所有权转移行为,应及时向国际分局报告。
附件: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申报表
江西省国税局
2003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