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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购进谷壳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批复

注释:全文废止,参见:《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部分农产品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号


抚州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购进谷壳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请示》(抚国税发﹝2004﹞121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谷壳是在稻谷加工大米过程中形成的剥离物,其物理性未改变。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中“农业产品的下脚料等,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的规定,谷壳可按农业产品适用的增值税政策抵扣进项税额。
  江西省国税局
  2004年8月9日

关键词:进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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