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江西销售分公司增值税纳税方式问题的通知
注释:全文废止,参见:《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赣国税发﹝2007﹞140号
南昌、景德镇、九江、新余、鹰潭、宜春、吉安、抚州市国家税务局:
中国
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江西销售分公司(以下简称江西分公司)是中国
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于2003年3月在江西投资设立的省级分公司(总机构),主要在江西省内从事成品油批发、零售等经营项目,目前拥有包括本部在内的21个所属机构(其中分公司2个、加油站19个)。江西分公司对所有油品资源实行统一配置(在省内的内部调拨视同移库),对所属机构财务实行统一核算,对经营资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为加强对江西分公司及其所属机构的增值税征收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纳税方式
江西分公司及其所属机构的增值税实行“江西分公司汇总核算,各所属机构就地缴纳、年终后统一结算”的纳税方式。
二、增值税款的计算
江西分公司按月汇总本部及所属机构的当期销售额并计算出当期销项税额,减去当期进项税额后得出当期应纳税额;将当期应纳税额按所属各机构的销售额占汇总销售额的比例进行分配,得出所属各机构的当期应纳税额,由所属各机构在当地申报缴纳入库。
三、纳税申报
(一)各所属机构每月4日前必须将上月成品油销售量、销售额按品种上报总机构,同时抄报当地主管国税机关。
(二)总机构根据所属各机构上报的销售额进行增值税汇总核算,计算出当期应纳税额,在所属各机构间按销售额比重进行分配。
(三)总机构每月7日前将《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和《应交增值税统一清算表》一式两份报送总公司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主管国税机关于当月8日前审核盖章,除留存一份外,另一份退回各所属机构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留存。
(四)总机构每月8日前通知所属各机构于10日前将总机构分配的应交增值税向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缴纳入库。
(五)总机构每月10日前对所属各机构增值税款进行统一清算,将所属各机构缴纳的增值税之和作为已交税额,向总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总机构本部承担的应纳税额。
(六)对纳税申报实行票、表、卡二级审核比对,比对数据由国税机关内部实行网上传输。一是由主管国税机关对总机构及所属各机构有关数据进行“一窗式”比对,比对不符的,退纳税人重新申报。比对相符的,填制《中
石油江西分公司所属经营机构信息比对情况表》,并加盖主管国税机关的审核章。二是比对相符的有关信息,由各机构所在地县级国税局从FTP网上传至总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三是总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除对总机构本部经营情况进行比对外,还应对汇总数据进行二次比对。
四、其他有关事项
(一)年度终了后,由江西省国税局组织税款清算。
(二)江西分公司所属机构发生变化的,应报送省国税局(流转税处)确定,新增机构在未确认前应按有关规定就地计算纳税。
(三)本通知自2005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1-4(略)
二○○四年十二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