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免征江西国兴集团兴国水泥有限责任公司2004年度企业所得税的批复
赣州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减免江西国兴集团兴国水泥有限责任公司2004年度
企业所得税的请示》(赣市地税发﹝2005﹞14号)收悉。江西国兴集团兴国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为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4﹞1号)的规定,经审核,同意免征该企业2004年度
企业所得税2684599.56元。免征税款应用于企业发展生产。你局应按规定对企业减免税作出绩效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