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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国税局系统政府采购工作规程》的通知

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政府采购工作,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总局《国家税务局系统政府采购管理办法(试行)》,结合江西国税实际,省局制定了《江西省国税局系统政府采购工作规程》,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有何问题,及时报告省局(财务管理处)。
  附件:1.江西省国税局系统政府采购工作流程
  2.江西省国税局系统政府采购项目授权采购审批表(略)
  3.江西省国税局系统政府采购项目登记表(略)
  4.江西省国税局系统政府采购事项申报表(略)
  5.江西省国税局系统政府采购项目验收报告(略)
  6.江西省国税局系统固定资产验收单(代提货单(略)
  7.江西省国税局系统政府采购资金支付通知书(略)
  江西省国税局系统政府采购工作记录簿(略)
              二○○六年四月六日
  
  
  江西省国税局系统政府采购工作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国税系统政府采购工作,建立规范的政府采购运行机制,明确各部门(机构)职责和工作程序,提高政府采购工作效率,促进政府采购活动公开、公正、公平地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国家税务局系统政府采购管理办法(试行)》及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结合我省国税系统政府采购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江西省国税局系统政府采购工作规程》(以下简称《规程》)。
  第二条 全省国税系统各级税务机关、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采购人),使用中央财政拨款和其他资金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国家税务局系统部门集中采购目录》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按照本规程组织实施。
  第三条 省局财务管理处、各设区市国税局财务管理科、县(区)国税局计划财务股是省、市、县三级政府采购管理的职能部门,省局应配备一定数量的专职人员,设区市国税局应配备专人从事政府采购具体工作,县(市、区)国税局应根据工作需要配备兼职人员,并按照要求成立各级国税机关政府采购领导小组。
  第四条 各级国税机关要本着实事求是、科学合理的原则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建立健全政府采购计划管理制度,保证各项政府采购活动按计划进行。
  第五条 各级国税机关组织实施的采购项目,预算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因特殊原因,需要采取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不包含协议供货和跟标采购),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逐级上报核准后执行。
  第六条 各级国税机关从《中央单位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地方人民政府(采购中心)评审专家库以外聘请、产生评审专家的,应当在评标、谈判、询价工作完成后7个工作日内报上一级采购办备案。
  第二章 政府采购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
  第七条 政府采购领导小组
  (一)各级国税机关设立政府采购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政府采购工作的局领导担任,领导小组成员为财务部门、监察部门、信息中心、机关服务中心、办公室等有关单位负责人。根据不同采购项目需要,项目使用部门负责人参加政府采购领导小组会议。
  (二)政府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采购办”)设在各级国税机关财务部门,政府采购日常管理工作由财务部门负责。
  (三)政府采购领导小组的职责是领导、协调、监督具体政府采购行为。
  第八条 实行政府采购领导小组会议审议制度,领导小组会议由组长主持,审议事项主要包括:
  (一)采购办提出的采购方式;
  (二)采购办提交的招标文件、评标办法或采购原则;
  (三)评标报告或采购报告;
  (四)对供应商质疑投诉的处理意见;
  (五)各级国税机关政府采购工作的重大或争议事项。
  政府采购领导小组会议审议事项及审定意见记入《政府采购领导小组会议纪要》。
  第九条 政府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采购办)负责项目采购程序性工作,具体职责是:
  (一)研究提出项目采购方式的具体建议;
  (二)提出入围供应商资格条 件以及入围产品、供应商的产生办法;
  (三)研究并提出评标办法、评标标准和废标条 款的建议;
  (四)提出组建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询价小组的建议,包括代表采购人参加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询价小组的部门及人数,聘请评审专家的人数和办法;
  (五)对本系统和本单位有关采购的其他重大或争议事项提出处理建议;
  (六)承办政府采购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采购机关工作人员不得以评审专家身份参加本部门政府采购项目的评标、谈判或询价工作。
  第三章 各部门(机构)职责
  第十条 财务部门
  (一)负责各级国税机关政府采购领导小组日常事务性工作。
  (二)制定各级国税机关政府采购规章制度,执行上级单位规定的部门集中采购目录和集中采购限额标准,拟定本级单位分散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审查参加各级国税机关政府采购范围的供应商和采购代理机构的资格条 件。
  (三)组织实施各级国税机关权限范围内采购项目的招标采购、竞争性谈判采购、询价采购、单一来源采购、其他采购及办理有关审报批和备案事宜。
  (四)初审招标文件、谈判文件、询价文件、评标办法和合同等,组织采购项目的发标、开标、评标及商务谈判、询价等具体工作。
  (五)负责筹建和组织项目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询价小组的具体工作。
  (六)办理和审批各级国税机关本级采购项目委托或授权手续。
  (七)经法定代表人授权后,具体负责与项目中标供应商和相关采购代理机构分别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或委托代理协议书。
  (八)负责各级国税机关政府采购专家库的组建、管理和使用。
  (九)负责牵头协调供应商质疑、投诉的有关工作。
  (十)负责依据政府采购合同条 款办理合同款项的支付,收取和退还项目投标保证金、合同履约保证金手续,依照有关规定收取招标文件工本费,所有政府采购资金应及时纳入经费大账统一管理使用。
  (十一)负责按照财政部门要求编制、审核本级和所属下级单位下一年度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根据财政部预算批复,按品目或项目汇总编制政府采购计划,并批复给各采购机关。政府采购计划主要内容包括:当年统一采购目录,采购机关各采购项目的采购组织形式、采购方式、资金支付办法等。
  (十二)负责办理采购货物资产调拨。
  (十三)负责政府采购财务监督与审计。
  (十四)负责本系统和本单位政府采购重大事项报送和政府采购审批、备案文件、信息统计报表以及政府采购事项的政务公开等上传下达工作。
  第十一条 办公室
  (一)负责编制本级机关年度政府采购预算和实施计划,根据机关年度政府采购预算,审核机关具体政府采购项目预算。
  (二)负责依据合同条 款办理本级机关政府采购项目合同款项的支付、收取和退还项目投标保证金、合同履约保证金手续。
  第十二条 监察部门
  (一)对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各级国税机关的组织机构人员、职能部门工作人员、抽取的评审专家和其他相关人员实施监督。
  (二)对政府采购法定程序的执行情况、评标过程进行监督。
  (三)对政府采购项目完成情况及各职能部门履行政府采购职责情况和采购效能进行监督。
  (四)对政府采购过程中的违法违纪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三条 项目需求部门
  (一)负责办理采购项目立项审批手续,提出项目业务需求,根据采购项目的业务需求,提出对供应商的特殊要求的建议,拟订项目预算和采购计划。
  (二)负责草拟编制招标文件、谈判文件、询价文件、评标办法,并报各级国税机关财务部门进行初审。
  (三)负责编制合同草案。
  (四)作为采购人代表参加有关项目评标、谈判、询价工作。
  (五)负责组织项目验收。
  (六)其他应承担的工作。
  第十四条 项目技术部门
  (一)负责提出采购项目技术方案、技术要求和技术指标。
  (二)作为采购人代表参加有关项目评标、谈判、询价工作。
  (三)参与编制招标文件、谈判文件、询价文件、评标办法和合同。
  (四)根据采购项目的技术方案及本单位实际使用和检测情况,对进入各级国税机关政府采购市场的产品范围和供应商资格提出建议。
  (五)负责处理项目采购实施过程中的技术问题。
  (六)负责组织项目技术方面的测试和验收。
  (七)负责确认本系统各单位申请授权采购项目的技术方面的问题。
  (八)负责制定合同草案的技术条 款。
  (九)其他应承担的工作。
  第十五条 评标委员会
  实行招标(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方式采购的,设立项目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工作由财务部门负责组织。
  (一)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及聘请的评审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由5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三分之二,组长由成员推选产生。
  (二)采购人代表参加评标委员会的部门及人数,由采购办提交政府采购领导小组会议审定的意见办理,部门派出的具体人选由各部门确定。
  (三)评标委员会负责开标后的评标工作,其具体职责是:
  1.负责依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评标标准和废标条 款,审核制定评标细则(包括评分标准或采分点),实施具体评标工作。
  2.提交评标报告及提出相关建议。
  3.负责推荐中标侯选人或经授权确定中标供应商。
  第十六条 谈判小组
  实行竞争性谈判采购、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设立谈判小组。谈判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及聘请的评审专家3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专家人数不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作为采购人代表参加谈判小组的部门及人数,由采购办提交政府采购领导小组会议审定的意见办理。谈判小组由财务部门负责召集。
  谈判小组负责竞争性谈判采购、单一来源采购的谈判工作,其职责是:
  (一)审核制定谈判文件。谈判文件应当明确谈判程序、谈判内容、合同草案的条 款以及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谈判小组从符合相应资格条 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3家供应商参加谈判,并向其提供谈判文件。
  (二)参加具体谈判工作。谈判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在谈判中,谈判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谈判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谈判文件有实质性变动的,谈判小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
  (三)负责推荐成交供应商并提交谈判结果报告。
  (四)其他应承担的工作。
  第十七条 询价小组
  实行询价采购方式的,设立询价小组。询价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及聘请的评审专家3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作为采购人代表参加询价小组的部门及人数,由采购办提交政府采购领导小组会议审定的意见办理。询价小组由财务部门负责召集。
  询价小组负责询价采购的具体工作,其职责是:
  (一)审核编制询价文件。询价小组应当对采购项目的价格构成和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进行审核并作出规定。
  (二)参加具体询价工作。询价小组根据采购需求,从符合相应资格条 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3家供应商,并向其发出询价通知书让其报价,要求被询价的供应商一次性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
  (三)负责推荐成交供应商并提交询价结果报告。
  (四)其他应承担的工作。
  第四章 政府采购工作程序
  第十八条 各级国税机关根据上级单位要求,由各职能部门根据工作需要编制下一年度政府采购预算,报机关财务部门按预算资金安排的情况进行初审,再提交局长办公会议审定后逐级上报。各级国税机关财务部门依据批复的部门预算,按品目或项目编制本级机关政府采购计划。原则上当年无预算项目不能实施政府采购,但因税收业务或工作急需采购必须追加预算的项目,应提前报局长办公会议研究批准项目预算。
  第十九条 项目进入程序
  各级国税机关经过批准预算的项目(以局内签报或局长办公会议纪要为依据),由项目使用部门制定并提交业务需求、采购计划等,其中信息化项目须由项目技术部门组织技术论证、提交技术方案(含技术指标和技术要求)等有关资料,进入采购程序。财务部门根据本《规程》的规定和采购计划启动采购程序,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 申请授权采购程序
  凡需要办理总局授权审批的集中采购项目或省局授权审批的统一采购项目,申请单位不需以文件方式提出申请,申请单位应当填报《江西省国税局系统政府采购项目授权采购审批表》(附件2)一式两份,逐级报经省局财务管理处或总局集中采购中心审批授权后,由申请单位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和程序组织采购。
  第二十一条 项目业务需求与技术方案的提交程序
  采购项目实施前,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提交项目业务需求与技术方案。
  (一)项目业务需求由使用部门提交各级国税机关财务部门,在提交项目业务需求时,填写《江西省国税局系统政府采购项目登记表》(附件3),由项目使用部门的负责人审核签字,并附局领导批准的项目审批文件(含预算资金落实情况)和项目使用计划。
  (二)项目技术方案由技术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后提交各级国税机关财务部门。
  (三)信息化建设项目由项目使用部门完成业务需求、项目技术方案,其中经过技术方案专家论证会、听证会的项目,还需提供专家签字的书面意见,经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随同局领导批准的项目审批文件(含资金落实情况)和项目使用计划一并提交各级国税机关财务部门。
  第二十二条 商务与技术问题的协调程序
  在采购程序过程中,对商务与技术问题,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在编制招标文件中,可以根据需要按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规定,就招标文件征询有关专家或者供应商意见。需要就招标文件征询有关专家或供应商意见的,由各级国税机关财务部门负责办理。
  (二)各成员单位对商务条 款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由各级国税机关项目需求使用部门参考;对项目需求使用部门提出的商务条 款,有关部门仍有异议的,提交政府采购领导小组审议,政府采购领导小组在审议过程中,成员单位意见分歧较大的,报局长办公会审定。
  (三)各成员单位对技术方案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由各级国税机关技术部门参考;对技术部门提出的技术方案,有关部门仍有异议的,提交政府采购领导小组审议,政府采购领导小组在审议过程中,成员单位意见分歧较大的,报局长办公会审定。
  第二十三条 评审专家的聘请程序
  评审专家的聘请程序应符合《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一)按照采购项目的实际情况,对参加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询价小组的评审专家聘请问题,由采购办在研究采购项目采购方式、招标原则时提出具体建议或意见,同有关采购事项一并提交政府采购领导小组会议审定后,按照《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规定的办法产生。
  (二)对特殊项目所需的税务业务专家和技术专家,按照规定无法产生的,可在“国家税务局系统政府采购专家库”中抽取产生或在相关部门抽调产生。由采购办在研究采购事项时提出所需专家的资格条 件、人数等问题的具体意见,同有关采购事项一并提交政府采购领导小组会议审定后,由各级国税机关财务部门组织产生。
  (三)从“国家税务局系统政府采购专家库”或相关部门抽调专家或人员参加采购项目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询价小组,各级国税机关有关部门应按照1:3比例提供人选,再由采购办审核并提出1:2的人选范围,通过随机抽取方式产生。
  (四)聘请评审专家在本《规程》未明确的事项,按照《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采购方式的确定程序
  (一)采购办对项目的采购方式进行论证,或对有关部门提出的建议进行审议,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三章各有关条 款关于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采购的适用条 件和标准规定,提出采用采购方式的具体建议或意见,同有关采购事项一并提交政府采购领导小组会议审定。
  (二)超过规定的公开招标数额标准而需要采取其它采购方式的,或超过限额采购标准而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采取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采购办提出具体意见,同有关采购事项一并提交政府采购领导小组会议审定后,办理具体报批报备手续,逐级上报《江西省国税局系统政府采购事项申报表》(附件4)一份给省局财务管理处。
  (三)各级国税机关在总局公布的协议供货中标产品范围内采购计算机(指台式机、便携机)、PC服务器、打印机、扫描仪四类设备,采购金额在30万元以下(含30万元)时,可在中标产品范围内和最高限价(即总局公布中标产品价)基础上,与供货商再次商谈并确定采购产品,以争取获得更优惠的采购价格;采购金额在30万元至120万元(含120万元)时,各采购人必须在中标产品范围内随机选择3家不同品牌的供应商,竞价后实施采购;采购金额超过120万元时,各采购人必须将采购需求逐级报省局,由省局采购部门在中标产品范围内随机选择3家不同品牌的供应商,竞价后实施采购。各单位必须按照总局采购中心规定签定协议供货合同,并逐级上报一份合同复印件到省局财务管理处备案。
  第二十五条 公开招标程序
  (一)采购办负责考察并提出供应商的资格条 件,或对有关部门提出的供应商资格条 件提出审议意见;提出项目的评标方法、评标标准和废标条 款,组建评标委员会的具体建议或意见等,提交政府采购领导小组会议审定。
  (二)根据项目具体情况,需要进行资格审查的,由各级国税机关财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对供应商资格条 件进行资格审查。
  (三)各级国税机关项目需求使用部门组织草拟编制招标文件和评标办法。
  (四)各级国税机关财务部门负责刊登招标公告、组织发标、开标工作。
  (五)各级国税机关财务部门负责筹建评标委员会,组织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工作。评标委员会经评审后提交评标报告、提出中标供应商侯选人推荐意见,提交政府采购领导小组会议审定。
  (六)根据政府采购领导小组审定意见,由项目需求使用部门负责编制合同草案,并报经相关技术部门审核确认。
  (七)合同草案经技术部门审核确认后,送交各级国税机关财务部门进行复审后,由财务部门或项目需求使用部门负责签订正式合同(盖单位公章和法人代表章)。财务部门主要复审合同是否符合政府采购的有关法律和政策;是否符合政府采购预算的要求;是否符合招投标文件的要求;是否包括政府采购管理机关对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验收提出的有关要求。
  第二十六条 邀请招标程序
  (一)采购办负责提出或审议相关部门提出的入围供应商的资格条 件、入围产品、入围供应商的产生办法等具体意见;属于货物或服务项目的,采购办应当从经资格预审后符合相应资格条 件的供应商中,通过随机方式至少选择三家以上的供应商作为入围供应商;提出项目的评标方法、评标标准和废标条 款,组建评标委员会的具体意见等,提交政府采购领导小组会议审定。
  (二)各级国税机关项目需求使用部门负责草拟编制招标文件和评标办法。
  (三)各级国税机关财务部门负责向入围供应商发出投标邀请书,组织发标、开标。
  (四)各级国税机关财务部门负责筹建评标委员会,组织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工作。评标委员会经评审后提交评标报告、提出中标供应商侯选人推荐意见后提交政府采购领导小组会议审定。
  (五)根据政府采购领导小组审定意见,由项目需求使用部门负责编制合同草案,并报经相关技术部门审核确认。
  (六)合同草案经技术部门审核确认后,送交各级国税机关财务部门进行复审后,由财务部门或项目需求使用部门负责签订正式合同(盖单位公章和法人代表章)。
  第二十七条 竞争性谈判程序
  经批准实行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的,应当遵循下列基本程序:
  (一)采购办提出组建谈判小组及其成员名单的建议并提交政府采购领导小组会议审定。
  (二)由谈判小组负责审核项目需求使用部门编制的谈判文件,确定谈判程序、谈判内容、定标标准等事项,拟定合同条 款或供货(工程)合同技术附件,提出邀请参加谈判的3个以上供应商名单,发出邀请谈判函。
  (三)由谈判小组所有成员按照抽签顺序与供应商逐一谈判,谈判的任何一方在未征得另一方同意的情况下,不得透露与谈判有关的一切技术资料、价格或其他信息。
  (四)采购办将谈判小组谈判结果提交政府采购领导小组会议审定后,由项目需求使用部门负责编制合同草案,并报经相关技术部门审核确认。
  (五)合同草案经技术部门审核确认后,送交各级国税机关财务部门进行复审后,由财务部门或项目需求使用部门负责签订正式合同(盖单位公章和法人代表章)。
  第二十八条 询价采购程序
  经批准实行询价采购方式的采购项目,应当遵循《政府采购法》第四十条 规定的基本程序:
  (一)采购办提出组建询价小组及其成员名单的建议并提交政府采购领导小组会议审定。
  (二)由询价小组负责审核项目需求使用部门编制的询价文件,确定价格构成、定标标准等事项,开展市场调查或发出询价函。
  (三)询价小组提交询价结果报告,推荐符合政府采购要求且报价最低的成交供应商。
  (四)采购办将询价小组询价采购结果提交政府采购领导小组会议审定后,由项目需求使用部门负责编制合同草案,并报经相关技术部门审核确认。
  (五)合同草案经技术部门审核确认后,送交各级国税机关财务部门进行复审后,由财务部门或项目需求使用部门负责签订正式合同(盖单位公章和法人代表章)。
  第二十九条 单一来源采购程序
  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 三种情形的采购项目,可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下,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实行单一来源采购,应逐级报总局集中采购中心备案。经批准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项目,单一来源采购的组织实施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一)采购办提出组建谈判小组及其成员名单的建议,并提交政府采购领导小组会议审定。
  (二)由谈判小组负责审核项目需求使用部门编制的谈判文件,确定谈判程序、谈判方案等,拟定合同条 款或供货(工程)合同技术附件。
  (三)由谈判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在保证采购项目质量和合理价格的基础上进行谈判。
  (四)谈判小组确定成交价格后,由采购办将单一来源采购结果提交政府采购领导小组会议审定后,由项目需求使用部门负责编制合同草案,并报经相关技术部门审核确认。
  (五)合同草案经技术部门审核确认后,送交各级国税机关财务部门进行复审后,由财务部门或项目需求使用部门负责签订正式合同(盖单位公章和法人代表章)。
  第三十条 委托招标公司采购的程序
  对委托具有财政部批准的政府采购代理资格的招标公司进行采购,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一)采购办提出委托招标公司代理采购有关事项的具体意见,包括委托招标公司的名单、采购方式的建议等,提交政府采购领导小组会议审定。
  (二)经政府采购领导小组审定后,各级国税机关财务部门负责与受托的招标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协议。
  (三)委托招标公司代理采购的项目,由各级国税机关财务部门根据项目具体情况,确定本单位派出采购人代表参加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询价小组的部门,再由有关部门确定具体人选。监察部门对整个过程进行监督。
  (四)各级国税机关财务部门根据招标公司提交的评标报告、谈判结果报告、询价结果报告,以及中标供应商候选人的推荐意见,提交政府采购领导小组会议通过并呈报局领导或局长办公会议审定后,由项目需求使用部门负责编制合同草案,并报经相关技术部门审核确认。
  (五)合同草案经技术部门审核确认后,送交各级国税机关财务部门进行复审后,由财务部门或项目需求使用部门负责签订正式合同(盖单位公章和法人代表章)。
  第三十一条 废标处理程序
  在招标采购中,出现符合专业条 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出现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出现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四种情形之一,由评标委员会提出废标建议提交政府采购领导小组会议审定后,予以废标,由各级国税机关财务部门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供应商。
  废标后,除采购任务取消这种情形外,应当重新组织招标,需要采取其他方式采购的,由采购办提出采用采购方式的具体意见,按照本《规程》第二十四条 规定程序办理。
  第三十二条 合同订立程序
  (一)政府采购项目在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后均应签订合同。合同订立程序按照《政府采购合同监督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订立政府采购合同时,应当明确交纳合同履约保证金和付款方式及质保金的事项。
  (二)集中采购项目的合同原则上由集中采购机关与中标供应商签订。分散采购项目的合同原则上由采购单位(用户)与中标供应商签订。经省局授权各单位自行实施采购的项目合同签订后,合同副本应报省局财务管理处备案。
  (三)政府采购合同依法签订后,合同当事人(甲乙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任何一方不得自行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四)在合同履约过程中,需要变更有关条 款时,合同当事人应当协商一致。采购合同变更时如原合同金额超过了预算额度,应当报各级国税机关政府采购领导小组会议审定,必要时报局长办公会议研究批准。
  第三十三条 履约管理
  中标人及用户按合同履约,履约前,中标人应向采购单位提交不少于合同价值10%的履约保证金。
  各级国税机关财务部门负责协调履约有关事宜、受理有关投诉。
  第三十四条 验收程序
  采购合同签订后,按照合同约定,由使用部门和技术部门负责对项目供应商执行或履约情况进行验收并提交《江西省国税局系统政府采购项目验收报告》(附件5)或《江西省国税局系统固定资产验收单(代提货单)》(附件6),验收意见栏至少应包括:“货物已收到或工程已竣工,验收合格,同意付款”等三项内容。履约验收应当严格按照事先规定的标准和要求进行验收。对验收结论有异议或经政府采购领导小组会议确定的大型或复杂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工作。
  验收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在验收报告上签字,验收单位应盖公章。
  第三十五条 付款程序
  采购合同签订后,按照合同约定,供应商提出付款申请,由负责签订合同的部门受理,并按照合同规定审核验收情况再办理付款手续,财务管理部门负责支付合同款项,包括预付款、到货付款、最终结算付款等。
  办理付款时,应填报《江西省国税局系统政府采购资金支付通知书》(附件7),需要使用部门、资产管理部门、技术部门审核确认的,由办理付款手续的部门签送有关部门审核签字。
  办理合同首付款时,应提供局领导同意中标、成交结果的批件和正式合同副本一份;办理最终结算付款时,使用部门和技术部门应当提供验收报告或固定资产验收单(代提货单),或对基层使用部门(技术部门)提交的验收报告或验收单进行审核确认。
  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单位,应按照国库集中支付规定程序办理合同款的支付手续。
  第三十六条 质量问题的处理程序
  项目实施过程至质保期结束前,凡出现质量、服务等问题,各级国税机关使用部门、技术部门应及时提出处理意见,由具体合同签订单位依据合同条 款办理有关事宜。
  第三十七条 询问的处理程序
  对供应商就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提出的询问,由各级国税机关财务部门或组织有关部门作出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第三十八条 质疑的处理程序
  对供应商就招标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以书面形式提出的质疑,由各级国税机关财务部门牵头协调,有关部门参加,对质疑事项提出处理意见。涉及商务问题的,由各级国税机关项目需求使用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涉及技术问题的,由各级国税机关技术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有关部门意见发生分歧的,应提交政府采购领导小组或局长办公会决定审定;需要由评标委员会进行复审的,由各级国税机关财务部门召集评标委员会进行复审并提出处理。
  对供应商质疑的处理意见,由各级国税机关财务部门负责按照《政府采购法》有关条 款规定期限,书面通知质疑事项有关的当事人。
  第三十九条 政府采购档案管理
  (一)每项采购活动结束后,各级国税机关财务部门应当及时将采购文件分类整理,装订成册,按照档案管理的要求予以归档,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采购文件的保存期限为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15年。
  (二)采购文件包括采购活动记录、采购预算、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办法、评估报告、定标文件、合同文本、验收证明、质疑答复、投诉处理决定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三)各级国税机关应建立《江西省国税局系统政府采购工作记录簿》(附件8),按照时间顺序记录采购活动全过程。采购活动记录应当包括下列内容:采购项目类别、名称;采购项目预算、资金构成、中标或成交单位及合同价格;采购方式及原因;产生评审专家方式及原因;采购时间具体安排(项目登记、发标、开标、评标、定标、发出中标或成交通知书及订立合同时间);废标的原因。
  第五章 监督与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监督主体
  (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是国家税务局系统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部门,省局是全省国家税务局系统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部门。
  (二)国税机关各部门依据《政府采购法》的规定,分别履行各自的业务监督职责,部门间实行监督制约。
  财务部门、技术部门和业务部门按照各部门职责分别承担政府采购活动中本部门的责任,并对与本环节关联的政府采购工作实施监督制约。
  财务部门作为机关政府采购的执行性管理部门对政府采购程序进行监督,同时对政府采购活动实施财务预算与审计监督。
  监察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对政府采购活动实施行政监察。
  (三)各级国税机关政府采购活动坚持专门机构监督与群众监督相结合,利用一切渠道和媒体(如:报刊、网络等),广泛开展群众监督和社会监督。
  第四十一条 监督内容
  (一)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
  (二)采购范围、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的执行情况;
  (三)参与政府采购相关工作人员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纪律的情况。
  第四十二条 监督方式
  (一)各级国税机关财务部门通过内网公示政府采购项目的立项,采购方式,发标或谈判、询价对象,评标、谈判和询价的结果情况,实施群众监督。
  (二)各级国税机关财务部门通过编制和审核采购项目预算,拨付资金,办理采购货物资产调拨以及开展财务审计等财务监督方式,监督采购预算资金的使用情况。
  (三)各级国税机关财务部门通过日常管理,监督采购程序的执行情况,包括业务和技术需求文档、立项手续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有关部门推荐的入围产品范围和供应商名单有无倾向性;谈判小组、询价小组、评标委员会的人员构成及专家聘请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评标、谈判、询价原则的制定及评标、谈判、询价方法(程序)的确定是否符合有关规定;一些技术复杂、金额较大的采购合同可通过送请律师审核,监督其内容是否规范、有无损害国家利益的条 款等。
  (四)各级国税机关监察部门不参与具体采购活动,通过参加政府采购领导小组会议掌握采购工作的基本情况,获得采购项目的立项文件资料、采购方式,发标、评标或谈判(询价)对象确定的文件资料,掌握采购工作的基本情况;根据需要对采购工作进行重点检查和专项检查,对涉及采购各环节中的规定和程序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受理检举、控告及采购质疑中涉及参与采购的国税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问题,进行了解核实;需要立案调查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对各部门根据职能按时、保质、保量完成采购任务,合理使用经费,遵纪守法、规范采购行为等情况进行效能监察;对有关采购商务条 款、业务需求、技术指标等制定失误,或违反工作程序和议事规则,或履行管理监督职责不力,给采购工作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提出监察建议或做出监察决定。
  第四十三条 内部监督管理
  各级国税机关应建立健全政府采购内部监督管理制度,在内部形成监督制约机制。采购活动的决策和执行程序应当明确,采购项目的经办人员与负责采购合同审核、验收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监督制约。
  第四十四条 禁止行为
  参加政府采购的工作人员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与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二)单独与相关供应商或代理机构接触的;
  (三)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四)开标前泄露标底的或评标过程中违反规定泄露信息的;
  (五)在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的;
  (六)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
  (七)机关人员与投标供应商有利害关系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
  第四十五条 供应商不良行为记录的处理
  下列情形应当列入供应商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1至3年内禁止其参加本系统的政府采购活动。
  (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
  (二)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三)与其他供应商或者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四)向采购工作人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五)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招标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六)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七)不履行合同或故意拖延履行合同的。
  供应商有前款第(一)至(五)项情形之一的,中标、成交无效。
  不良记录的确认,由项目使用部门、技术部门或采购部门提出,各级国税机关财务部门拟定处理意见,提交政府采购领导小组审定。
  第四十六条 控告与检举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机关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权控告和检举,有关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及时处理。
  第四十七条 监督和检查的其他规定
  对监督和法律责任本《规程》未作规定的,按照《政府采购法》第七章、第八章各有关条 款规定执行。
  第六章附 则
  第四十八条 各设区市国税机关可以根据本《规程》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省局财务管理处备案。各设区市国税局项目由省局统一组织采购的限额标准为:货物或服务类50万元、工程类60万元,省局机关和省局直属事业单位项目由省局统一组织采购的限额标准为5万元;各设区市国税局应根据各地实际情况规定市局机关、县(区)局项目由市局统一组织采购的限额标准。
  第四十九条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在本《规程》发布日已经在采购程序中运行的项目,凡能够按照本《规程》规定继续进行程序的,要按照本《规程》规定施行;凡按照本《规程》规定继续进行程序确实有困难的,可按照原有规定将项目实施完成,具体问题由财务部门商有关部门处理。
  第五十条 本《规程》由省局负责解释。

  附件1:江西省国税局系统办理政府采购工作流程
  一、明确采购需求
  项目使用部门和技术部门(简称用户)根据工作需要明确采购项目、数量、规格及详细业务和技术需求等。
  二、编制采购概算
  用户就所需采购项目做市场调查,并编制单项及采购总概算。
  三、立项和落实采购资金
  采购项目和所需资金要经局领导或局办公会议进行审批(以签报或局办公会议纪要为依据)。
  采购项目没用经过审批或采购资金不落实的,财务部门不予受理。
  四、办理采购登记
  用户向财务部门提交《江西省国税局系统政府采购项目登记表》及采购项目立项和资金落实文件(签报或局办公会议纪要)。
  单项或批量采购达到公开招标标准(即:采购金额120万元以上的货物、服务及200万元以上的工程)的采购项目,用户原则上应在要求交货或竣工的期限前两个月到财务部门办理采购登记手续。
  对于已实际发生或完成的采购项目,财务部门不予受理。
  在同一年度里,各用户单位原则上对同一采购项目不得采购两次以上。
  五、确定采购方式
  采购方式分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采购、单一来源采购,采购办根据政府采购有关规定、项目特点和预算金额等,提出采购方式,报政府采购领导小组审定。
  凡采购预算超过采购限额(省局规定为5万元)但因特殊情况不宜招标的,用户必须提交不宜招标的书面说明。
  六、编制标书(或谈判文件、询价文件)。
  七、发标—招标公告、谈判通知、询价通知。
  八、评标(谈判、询价)—中标(谈判等)结果。
  九、定标—政府采购领导小组和局领导或局长办公会议审定中标结果。
  十、发布中标公告、谈判(询价)结果公告。
  十一、起草合同。
  十二、审核合同。
  十三、签订合同。
  十四、合同履行—中标人及用户按合同履约。
  十五、履约管理—财务部门负责协调履约有关事宜、受理有关投诉。
  十六、合同验收-提交《江西省国税局系统政府采购项目验收报告》或《江西省国税局系统固定资产验收单(代提货单)》。
  十七、合同结算付款-提交《江西省国税局系统政府采购资金支付通知书》。
关键词:国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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