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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国税系统政风行风建设整改落实情况报告制度》等制度的通知

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
  为建立健全政风行风建设长效机制,加大政风行风民主评议和整改落实力度,保障政风行风建设实效,切实优化全省国税系统政务环境,省局制定了《江西省国税系统政风行风建设整改落实情况报告制度》、《江西省国税系统政风行风建设整改情况督查制度》和《江西省国税系统政风行风建设整改责任追究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八月三十一日

  附1:江西省国税系统政风行风建设整改落实情况报告制度
  一、报告内容
  (一)在政风行风建设专项工作中,群众反映的对各级国税机关政风行风建设的意见、建议和问题的整改措施、责任单位、落实情况。
  (二)各级党委、政府、人大、政协、纠风部门和上级国税机关在工作检查、明查暗访和群众投诉中发现并反馈政风行风建设的意见、建议和问题的整改措施、责任单位、落实情况。
  (三)各级国税机关被新闻媒体曝光的政风行风问题的其整改措施、整改效果。
  (四)各级国税机关在政风行风建设日常和专项工作中通过自查自纠收集的问题和整改措施、责任单位、落实情况。
  二、报告时间
  (一)对上级国税机关下发和政风行风建设专项工作中群众反映的意见、建议和问题要及时进行梳理,有整改期限的在限期内上报,没有注明整改期限,能立即整改的要立即整改并在10个工作日内上报整改结果,需要长期整改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上报整改计划,待整改结束后及时上报整改结果。
  (二)对各级党委、政府、人大、政协和纠风部门在工作检查、明查暗访和群众投诉中发现并反馈政风行风建设方面意见、建议和问题,在反馈后5个工作日内上报情况,10个工作日内上报整改落实情况。
  (三)对被新闻媒体曝光的问题和突发问题应在1个工作日内对问题进行核查并上报情况,并在5个工作日内上报整改落实情况。
  三、报告要求
  (一)整改落实情况一般向上一级国税机关报告,对各级党委、政府、人大、政协和纠风部门反馈的意见、建议和问题、被新闻媒体曝光的问题和突发重大问题及其整改落实情况应逐级上报省局,对各级党委、政府、人大、政协和纠风部门反馈的意见、建议和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还应向反馈部门报告。
  (二)所有上报的整改落实情况报告应明确整改责任部门或责任人,并由主要负责人签名,加盖单位行政公章。
  (三)整改落实情况报告实行备案制度,省局和各设区市局在每年底或政风行风专项工作期末对各单位上报的整改落实情况报告进行检查。
  四、相关责任
  未报、虚报或逾期上报整改落实情况报告的,一经发现,将严肃追究单位主要领导和相关责任部门、责任人员的责任,并在全系统进行通报。

  附2:江西省国税系统政风行风建设整改情况督查制度
  一、督查工作指导思想:实事求是、注重实效,以查促改,确保全省国税系统政风行风建设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督查对象:全系统各级国税机关及干部职工。
  三、督查内容:
  (一)各项政风行风建设方案制度落实情况。
  (二)各单位畅通群众诉求渠道,开展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和自查自纠工作情况。
  (三)对系统内外反馈和通过自查自纠收集的各类政风行风建设意见、建议和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及整改效果。
  (四)各单位建立健全长效机制,加大政风行风建设整改力度情况。
  (五)局领导和政风行风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督查事项。
  四、督查形式:根据不同情况,采取组织督查组定期督查(省局每年不少于一次,设区市局每半年不少于一次)和不定期明查暗访相结合,直接督办、发督办单和电话催办等方式相结合的督查方式。对领导交办的重要问题和突发重大问题的整改情况实行跟踪督查,确保尽快办理,及时答复。
  五、督查工作组织领导:各级局政风行风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督查工作的统一领导,政风行风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综合协调,督导检查政风行风建设的日常和专项工作。
  六、督查结果运用:督查情况实行通报制,定期督查情况按期通报,专项督查和重大事项督查情况按次通报,督查结果作为政风行风工作检查评议的重要内容或纳入年终目标工作考核。对督查中暴露出来的问题,视情况进行组织处理、经济惩戒及依照相关规定追究政纪责任。

  附3:江西省国税系统政风行风建设整改责任追究制度
  一、责任追究原则: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和 "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做到目标明确、任务明确、责任明确。
  二、责任追究对象:有过错的直接责任人及负有失职、失察责任的部门负责人和局领导。
  三、责任追究范围:
  (一)对上级国税机关政风行风建设重大工作部署和下达的整改事项、各级党委、政府、人大、政协、纠风等部门发现和反馈的意见建议拖延不办,落实不好的。
  (二)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玩忽职守,工作拖拉,推诿扯皮,效率低下,造成纳税人延误办事时限和损失的。
  (三)以权谋私,以税谋私,侵犯和损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群众利益或纳税人利益的。
  (四)不文明执行公务,工作态度生硬,作风蛮横粗暴,故意刁难纳税人,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不履行服务承诺,对纳税人正当、合理的诉求置之不理的。
  (六)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的。
  (七)违法违规强制指定中介服务机构、强行征订报刊杂志的。
  (八)被上级机关明查暗访发现问题通报批评的。
  (九)未报、虚报和逾期上报整改结果的。
  (十)其他失职、渎职行为。
  四、责任追究种类:
  (一)组织处理:对过错单位和过错责任人实行通报批评、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诫勉谈话、责令待岗、取消执法资格、停职检查和调离工作岗位等处理。
  (二)行政处理:对过错责任人实行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和开除等政纪处分。
  五、责任追究程序:
  (一)认定过错事实:政风行风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各类投诉、举报、反馈等问题进行核查,对情况属实且属责任追究范围事项的确定为过错事实。
  (二)作出责任追究决定:政风行风建设工作办公室依据过错事实及过错情节提出拟追究责任,报政风行风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并作出责任追究决定,对情节严重,需要给予行政处理的移交纪检监察部门立案查处。
  (三)落实责任追究:纪检监察、人事和法规部门负责对责任追究的执行,政风行风建设工作办公室负责督办落实。
关键词:维护建设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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