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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财政厅南昌海关江西省地税局关于增补不在试点地区的试点单位和公布省直经营性文化事业转制单位和企业名单的通知

注释:本法规因新企业所得税法颁布而废止。

各市、县(区)财政局、海关、地税局:
  为进一步落实《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第二批不在试点地区的文化体制改革试点单位名单和新增试点地区名单的通知》(财税﹝2007﹞36号)文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增补不在试点地区的试点单位名单(见附件1)。
  二.南昌市、赣州市和萍乡市被列为第二批新增试点地区,根据财税﹝2007﹞36号中所列《关于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号)要求,“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后,免征企业所得税(从2006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止)”,“上述单位和企业名单由当地财政部门向税务部门提供。”经由江西省文化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经中共中央宣传部审核通过),现将省直经营性文化事业转制单位和企业名单(南昌市)公布(见附件2)。
  三.各地税务部门,按财税﹝2007﹞36号文件“名单所列不在试点地区的试点单位和新增试点地区的所有文化单位,享受财税﹝2005﹞1号和《关于文化体制改革试点中支持文化产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2号)中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要求,一并给予上述所列单位享受相应国家税收优惠政策。
  附件1:增补不在文化体制改革试点地区的文化体制改革试点单位名单
  附件2:省直经营性文化事业转制单位和企业名单(试点地区南昌市)
  江西省财政厅
  南昌海关
  江西省地税局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附件1:增补不在文化体制改革试点地区的文化体制改革试点单位名单
  (增补原财税﹝2007﹞36号文遗漏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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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2:省直经营性文化事业转制单位和企业名单(试点地区:南昌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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