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工作的意见
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
车辆购置税自2005年1月1日正式划转国税部门征收以来,各级国税机关在车购税机构设置、人员定岗定级、加强税收征管上做了大量且富有成效的工作,使
车辆购置税执法主体得到进一步理顺,税收政策得到进一步落实,管理得到进一步规范,征收效率得到进一步提高。实现了
车辆购置税收入持续增长,队伍建设不断加强,各项工作稳步发展的良好局面。
据统计,2005至2007年全省累计征收
车辆购置税31.86亿元,其中2007年征收13.66亿元,比2004年将近翻了一番。三年来,全省
车辆购置税分局在精神文明和队伍建设上获得了多项荣誉,其中吉安市局
车辆购置税分局获得了中华全国总工会表彰的“工人先锋号”光荣称号,九江、新余、吉安、景德镇
车辆购置税分局获得省级“青年文明号”、省级“五四红旗团支部”光荣称号,另有2个
车辆购置税分局被当地设区市政府授予“文明服务窗口”,1个
车辆购置税分局获得设区市级“文明单位”,4个获得设区市级“巾帼文明岗”光荣称号。全省从事
车辆购置税工作的干部中有1人被评为全省“优秀青年卫士”、1人被评为全省“青年岗位能手”,1人被记三等功、2人被当地设区市政府授予“十大行政服务标兵”,173人次受到各级国税机关的表彰或被评为优秀公务员。但是,也有些地方由于思想重视不够,在
车辆购置税办税场所、征管设备、业务经费保障上投入不足,税源管理、规范化建设也存在着一些问题。为进一步加强
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工作,经省局研究,提出如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提高对加强
车辆购置税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车辆购置税管理工作是国税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国税机关应站在讲政治、顾大局、维稳定的高度充分认识到
车辆购置税费改革是国家整个税费改革,特别是交通和
车辆税费改革的突破口,加强
车辆购置税管理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深化财税体制改革,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和民生改善等一系列重大举措的实际行动;是践行聚财为国、执法为民税收工作宗旨的具体体现;是构建和谐江西国税的现实需要。各级国税机关在实际工作中要始终将
车辆购置税管理工作置于国税全盘工作中去认真筹划和组织实施。同时,要进一步关心从事
车辆购置税工作的干部,加大教育培训力度,建立有序的干部成长、流动机制,促进
车辆购置税管理干部与其他国税干部共同发展。
二、切实加强
车辆购置税税源管理。各级国税机关要积极探索
车辆购置税及
车辆税收税源管理新途径。省局将进一步深化
车辆购置税“以票控税”工作,通过网络把“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开票系统、“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开票系统与
车辆购置税征管系统对接,将销售统一发票开票系统中录入的票面信息(即
车辆和纳税人信息)与
车辆购置税征管信息进行比对分析。各地要深化对
车辆购置税清分比对信息和
车辆税收“一条龙”管理信息的分析、加工和利用,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强化联动机制。条件具备的地方可按照
车辆税收“一条龙”管理的思路,尝试将涉及
车辆生产、销售、装潢、维修、二手车交易等企业的税收交由
车辆购置税征收机构征收,以强化数据比对,实现信息充分共享,提高征管质量和效率。
各级国税机关
车辆购置税征收机构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车辆购置税条例》的相关规定与公安
车辆管理机构和农机管理部门建立定期的机动
车辆信息交换制度,完善工作协调机制。按照《交通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密切配合加强
车辆购置税征管工作的通知》精神,积极与交通部门协作,做好数据互换和联合稽查,堵塞征管漏洞。
三、进一步规范
车辆购置税征管工作。各级国税机关应按照江西省国家税务局的有关文件规定,设置规范统一、运转高效的
车辆购置税征管机构或征收窗口。根据工作的实际需要,合理调配、充实
车辆购置税征管人员,规范办税岗位设置,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
各级流转税主管部门和法规、征管、计统、信息中心等部门应加强对
车辆购置税征管的政策指导、执法监督和工作检查,建立定期的考核评比制度。各设区市局要充分发挥市局
车辆购置税分局对下一级
车辆购置税征管的具体业务的指导作用,以便及时传递、共享行业和车税信息,统一本地区内各县、市
车辆购置税征管的具体做法和计税标准。
四、加快
车辆购置税信息化建设步伐。省局将统一开发
车辆购置税税源管理系统,强化税源管理。同时,省局将为
车辆购置税征管机构适当增配计算机设备,提高
车辆购置税管理效率。
五、改善
车辆购置税工作条件。
车辆购置税办税服务厅是国税机关面向社会的重要窗口,是服务纳税人的重要载体。各级国税机关应按照办税厅“五统一”的标准和
车辆购置税征收的客观需要加强
车辆购置税办税服务厅建设。各设区市局应创造条件逐步完善和解决目前
车辆购置税征收机构办公条件和设施等问题。设区市局办公大楼能适应
车辆购置税办税的,要尽可能将
车辆购置税分局纳入市局大楼统一办公、办税,也可以在汽车销售专业市场设立办税场所。
各级国税机关应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参照本级其他直属单位的个人收入水平和公用支出水平对本级
车辆购置税征管机构的人员经费、公用经费予以保障,并使其制度化。
二○○八年十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