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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执行。
  一、准确把握文件精神。文件所提的“无法消化的留抵税款”是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2号)出台前,退税审核期为12个月的新发生出口业务的生产企业,因执行原审核期期间只免抵不退税的税收处理规定,导致目前仍无法消化的;生产企业2003年已备案的、2004年3月31日前收齐单证(出口收汇核销单可延至2004年6月30日之前补齐)的出口货物,因执行按免抵退税总额审批免抵税额的税收处理规定,导致目前仍无法消化的。
  二、积极宣传退税政策。一方面,要根据平时掌握的情况,对相关生产企业进行重点政策宣传,鼓励有上述留抵税款无法消化的生产企业前来申报退税。另一方面,对此项政策要宣传到位,讲深讲透,分析留抵税款出现的原因,区别对待留抵税款,防止政策理解偏差情况的发生。
  三、谨慎办理退税手续。要严格按照政策规定办理退税,所办理的退税款既不能大于当时执行政策期间的免抵税款总额,也不能大于执行政策期末的留抵税款,谨防由于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额等原因造成的留抵税款搭车退税。
  二○一○年一月十八日
关键词: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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