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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10﹞11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纳税服务处)。
  一、各级国税机关要认真组织学习,深刻领会文件精神,在实际操作中严格落实文件要求,进一步规范和完善纳税服务投诉的工作制度与各项程序,切实维护好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二、文中所指“书面形式”的投诉是指:投诉人以文书、信函、数据电文(包括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投诉内容的形式。
  文中所指“口头形式”的投诉是指:投诉人当面或电话等用语言为意思表现投诉内容的形式。
  三、对不属于本级国税机关处理权限的投诉和本办法规定范围以外的投诉,主管部门应在收到投诉后3个工作日内转交相关国税机关(部门)处理,并填写《纳税服务投诉转办单》(附后)。
  四、对符合规定的纳税服务投诉,国税机关审查受理后,应根据投诉人提供的信息及时告知投诉人。
  五、各级国税机关要指定专人负责纳税服务投诉处理工作,并做好纳税服务投诉资料的整理归档。要求做到一件投诉一个案卷。每个案卷包括从受理(不予受理)到办结的每个程序每个环节的文书及文字材料。
  六、各级国税机关要在各办税服务厅、本局外网网页上公布负责纳税服务投诉机构的通讯地址、投诉电话、电子邮箱以方便纳税人投诉。
  七、对于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投诉事项,或者 10人以上群体性投诉事件,各级国税机关要及时依法采取措施,防止不良后果的产生和扩大,并立即向本级国税机关负责人报告,同时向上一级国税机关报告。
  八、各级国税机关每半年要对纳税服务投诉情况进行统计、整理、归纳和分析,每半年向上一级国税机关提交一次情况报告。各设区市局向省局提交情况报告的时限为每年7月15日和次年1月15日前。
  附件:纳税服务投诉转办单(略)
  二○一○年三月八日
关键词: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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