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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走出去”企业税收服务与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走出去”企业税收服务与管理工作的意见》(国税发﹝2010﹞59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设区市局应每年开展一次针对“走出去”企业(名单放在省局FTP/国际处/国际科/全省“走出去”企业名单目录下,请各地自行下载查阅)走访活动,宣传税收协定、投资所在国税收法律法规和征管措施等国际税收政策,听取“走出去”企业税收诉求,解答“走出去”企业境外投资过程中的遇到的税收问题,在此同时,建立税企联系沟通机制,积极协助解决“走出去”企业跨国涉税争议或纠纷。
  二、各主管国税机关应认真按照有关税收协定和总局新发布的《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南》的规定,准确计算我省“走出去”企业境外所得项目当期实际可抵免分国(地区)别的境外所得税税额和抵免限额并予以税收抵免,保护“走出去”企业的合法税收权益。
  三、各级国税机关应做好“走出去”企业出口退税服务。加强对“走出去”企业出口退税服务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走出去”企业出口退税联系制度,指定专人负责联系与落实出口退(免)税服务工作。在“走出去”企业推广使用出口退税远程预申报系统,提高出口退(免)税申报审核的效率,降低“走出去”企业的办税成本。优先受理“走出去”企业出口退(免)税申报,优先进行审核,优先办理出口退(免)税,并在退(免)税计划的使用上予以优先保障。指导“走出去”企业规范出口经营行为,帮助企业降低出口业务风险,减少退税损失。
  四、各级国税机关对于涉及“走出去”企业的办税事项,在国家税法规定框架内优先迅速予以办理,建立起快速、便捷的“绿色办税通道”,以更好、更快、更优质的涉税服务支持“走出去”企业的发展。
  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关键词:协定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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